蚌埠市城鎮房產交易市場管理具體辦法

蚌埠市城鎮房產交易市場管理具體辦法,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政辦〔1988〕31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城鎮房產交易市場管理具體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3-26
  • 生效日期:1988-03-26
  • 發布文號:政辦[1988]3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208
《辦法》目的,《辦法》全文,

《辦法》目的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政辦〔1988〕31號發布)為完善我市市場體系,搞活房產交易,推進住宅商品化,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一、凡我市建城區內公、私房屋在發生買賣(轉讓),交換時,均按本辦法辦理。
二、蚌埠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辦理房產交易的合法機關。未經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產交易業務。
三、凡需買賣我市建城區公、私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可自行選擇買賣對象,也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介紹購買或出售房屋。
四、房產交易雙方議定之後,應持下列證件,及時到交易所如實申報,並辦理房產交易鑑證、立契手續。
1、買方:
個人須持《蚌埠市房產交易申請書》、身份證明。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須持《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請書》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書;如系購買私房,還須持主管機關批准的檔案。
2、賣方:
個人須持私有房屋產權證書,《蚌埠市房產交易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產權人委託他人代賣的,還須持公證委託書;交換房屋,還須持雙方交換協定書;受贈的房屋,還須持公證機關贈與公證書;續承的房屋,還須持遺產繼承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還須持分家析產單或分割單;出售共有房產的,還須持共有關係證明及有關機關的證明;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還須持租賃契約及解除租賃關係的文書。
自管公房單位和直管公管單位須持房屋產權證書、《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請書》。
房屋開發經營單位出售房屋須持經市規劃部門批准的建築圖紙、施工執照和《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請書》。
五、房產交易雙方必須遵守價格政策規定。
公有住宅和營業用房出售價格,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私有房產出售價格,原則參照公房出售定價辦法,在交易雙方提交申請書後,由交易所估價人員現場勘估,根據房屋質量用途及所處地段、朝向、樓層等環境因素,確定基本價格,允許在一定範圍內上下浮動。
六、房產交易在鑑證、立契時,應按下列標準繳納費用:
1、買賣(含轉讓)公有房產按成交產價的1%,私有房產按成交產價的2%繳納鑑證手續費和工本費,由交易雙方各負擔一半;交換房屋按各自房價的1%繳納鑑證手續工本費。
2、單位購買公有房產,須繳納4%契稅;城市職工個人第一次購買公有房產,免繳契稅。
3、私有房產買賣按成交產價的6%繳納契稅;不等價交換按產價差額部分的6%繳納契稅。該費由買方負擔。
七、凡原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出售時,只準售給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原承租單位或個人享受優先購買權。
八、中外合資和外僑個人的房產交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準買賣。
1、無合法產權證件;
2、有產權糾紛或租賃糾紛;
3、代管房產、託管房產和市統撥的房產;
4、規劃部門已確定當年拆遷改造區域內的房屋;
十、對違反本辦法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置:
1.對私下交易房產的,除責成交易雙方到交易所補辦鑑證。立契手續外,並對買應方處以產價的2%至5%的罰款。
2、對有隱瞞交易產價的,除追收隱瞞部分的契稅和鑑證手續費外,並對買方處以應納稅額的一至三倍罰款;
十一、對非法交易房產進行檢舉揭發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罰款額10%的獎勵,並保護檢舉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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