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蚌埠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蚌埠市政府同意,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4年1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二次供水的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控制系統、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不包括消防、供暖用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四條 二次供水應採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慧型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和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二次供水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擅自移動或者污染二次供水設施,影響供水安全;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不得拒絕、阻撓供水行業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項目建設成本中。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執行國家、省相關規定和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工程技術規程,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設計方案中必須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設計內容,供水企業應當參與技術審查。
(二)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二次供水泵房(含防盜門窗、通風、照明、生產用電、排水設施、標識標牌、病媒生物防治設施)、安全通道(含應急照明、緊急出口指示)、安防(線上攝像、報警)等設施。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其他供水設施混用,並有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供水安全。
(四)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管理;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污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五)儲水設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六)居民二次供水戶外管道、管廊井、水錶、儲水池等設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七)二供泵房和儲水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八)二次供水設施應配套有線上監測裝置和水質消毒器。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及其變更,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核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築工程項目建設方案、總平面圖和工程場地周邊的城市供水管網資料,會同供水企業確定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建成後相關圖紙、資料要及時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保證不使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試壓、沖洗、消毒並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有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由產權人或受委託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均應移交轄區城鎮供水企業統一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其他新建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建設單位)依規自行建設,按自願原則,可自主選擇運行維護管理單位,也可以移交委託城鎮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委託運行維護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建設單位)和維護管理單位(含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應當明確雙方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產權人(或建設單位)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委託城鎮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認定符合移交委託條件的,或整改驗收合格,符合移交委託條件,城鎮供水企業方可予以接收,並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企業等相關單位制訂。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方案,籌集資金,按照統一計畫、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泵房以及相關的附屬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可通過移交管理協定約定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因老化、噪音大、故障率高等,不能保證安全穩定運行,對居民正常供水產生嚴重影響時,需進行設備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方案由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制定,建設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產權人籌集解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具備清洗消毒的相應條件,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直接從事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供水泵房、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控制設備和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供水泵房周圍環境乾淨衛生,通風良好,機械通風裝置正常運轉,地面無塵、無積水、有良好的排水條件,病媒生物防治設施齊備,符合防治要求;儲水設備結構完好,無滲漏,儲水池封蓋加鎖完好;安防設施正常運轉。
(二)制定並落實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管供水人員;定期組織人員培訓,接受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工作。
(三)加強水質管理,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且每季度不得少於1次,不具有清洗、消毒能力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清洗消毒單位。如發現水質受到污染,須及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所用的清洗劑、消毒劑、除垢劑等必須是符合相關要求的產品,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污染。
(四)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後,水質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五)確保加壓設備的正常運行,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確保線上監測裝置和水質消毒器正常運轉,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六)泵房運行產生的環境噪音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七)及時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投訴。
(八)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公示水質狀況。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畫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事先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前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報告行政管理部門。
停水或降壓供水範圍較大或時間較長,或停水超過24小時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戶基本用水需求。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供水企業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並按規定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水質異常報告或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投訴後,應及時開展處理處置工作,並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質安全。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損害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為:
(一)占用或者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二)在水泵房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及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
(三)擅自在泵房內進行粉刷油漆等影響供水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拆除、更改二次供水設施保護標誌;
(五)擅自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埋設線桿,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活動;
(六)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二次供水設施;
(七)擅自啟閉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將輸送不同介質的管網與二次供水設施連線。
第二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之外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做好二次供水設施周邊的安全管理及水泵房外的環境衛生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在日常維護及應急搶修中,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水質、水壓,以及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等進行檢查。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相關費用(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清潔消毒、水質檢測、維護管理等),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計收,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損壞、侵占、擅自改動二次供水設施及造成水質污染的行為,依照城市供水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條款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拒絕、阻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的工作人員、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職責,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23年市政府制度建設清單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我市制定出台了《蚌埠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孔峻楓就此政策進行解讀。
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誰負責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由產權人或受委託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在實際中就是蚌埠中環水務公司及物業部門負責維護。
由物業或自主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怎樣移交給供水公司
產權人(或建設單位)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委託城鎮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經市城市管理局和蚌埠中環水務公司認定符合移交委託條件的,或整改驗收合格,符合移交委託條件,蚌埠中環水務公司方可予以接收,並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蚌埠中環水務公司等相關單位制訂。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作由誰負責
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制定具體方案,籌集資金,按照統一計畫、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市城市管理局將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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