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個別化論

處罰個別化論是指犯罪人類學派早期的一種理論觀點。即認為處罰犯罪時,應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相一致,與不同類型的犯罪相一致。該理論由19世紀的義大利犯罪學家、犯罪人類學派創始人龍勃羅梭最早提出。

他把對犯罪的處罰作了分類,主張:(1)對由於遺傳而天生犯罪的人,適用終身監禁、與社會永遠隔離、割除生殖機能或死刑等。因這種類型的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即使在他們沒有犯罪的情況下,也可以實行保全處分。(2)對政治犯,由於他們多瘋狂之人,故適宜置於醫院,而不宜令其上斷頭台。(3)對情慾犯,由於他們富有愛他人之心,故設法令其悔過即可,這樣,則可使他們成為有用的人。(4)對偶發犯,有時可以不加罰,如因飢而窮食,自有可原諒之處。(5)對其他“小罪惡”,如損害他人財產、虐待、拆閱私函等,以民事賠償解決,或處以紀律處分,或罰款等。由於龍勃羅梭的這一理論觀點是其天生犯罪論的反映,因此受到後來的學者的批評和指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