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基本介紹
法律背景,犯罪認定,處罰,案例,案情,審理判決,
法律背景
近些年來,幼稚園老師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時有發生,從媒體曝光的視頻來看,虐待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對兒童、老年人等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於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第260條的虐待罪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且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種情況下,往往給予施暴人行政處罰,由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能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範圍,加強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
犯罪認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稚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發生在幼稚園里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處罰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
案情
2016年7月12日晚上8點左右,王彩霞(化名)的女兒查看下午才安裝的監控記錄,幾乎驚叫了出來。監控畫面顯示,男保姆持續使勁地用手拍打著他的腦袋,抽打他的臉部,身體癱瘓的外公完全無力反抗。
家住北京市房山區的77歲老人王志國(化名)行動不便,女兒王彩霞雇用了63歲男保姆龐某照顧父親的飲食起居。2016年7月12日下午,王彩霞特意在老人的起居室內安裝了攝像頭,她怎么也沒想到當晚查看視頻監控錄像的時候就看見龐某在毆打父親。
王彩霞母女見狀,急忙趕往王志國的住處,指責龐某的粗魯行為。龐某當即表示自己錯了,並保證以後不會了。此前王彩霞就發現父親身上有多處不明原因的淤青,而且父親的精神狀態在近幾個月內日漸萎靡。結合當晚龐某的行為,王彩霞母女懷疑這樣的毆打事件不是第一次發生,於是報警。
審理判決
2016年10月12日,北京市首例虐待被看護人案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龐某不時地用濃重的鄉音喃喃自語,表示認罪。
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龐某多次辯稱,自己對被害人王某實施打罵行為是因為王某不願吃藥。龐某在長達一個多月的施虐過程中,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早已觸犯了刑法。
最終,龐某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當庭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禁止從事看護工作三年。這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來北京市宣判的首例虐待被看護人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