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迫害部屬罪

虐待、迫害部屬罪,是指處於領導工作崗位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遣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下屬軍職人員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受憲法和其他法律保護的,軍職人員自然也不例外。但是,有的部隊幹部卻目無法紀,濫用職權,不擇手段地對部屬進行虐待和迫害,這就直接侵害了部屬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2)客觀方面表現為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罪手段,一般是採用毆打、酷刑、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對部屬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情節是否惡劣,造成後果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誌。如對部屬嚴格管理時,教育方法簡單生硬,教育手段粗暴就不屬於虐待、迫害部屬罪的犯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虐待、迫害部屬罪
  • 定義:處於領導工作崗位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遣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主體是與被虐待、迫害部屬之間具有職務上隸屬關係的軍職人員。戰士一般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有處在領導工作崗位上的軍職人員,才有可能對部屬濫用職權,進行虐待和迫害。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動機主要是出於特權思想,也有的是出於報復心理。根據條例第9條規定,構成本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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