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井--蘭辛協定

蘭辛—石井規定一般指本詞條

石井--蘭辛協定指1917年(大正6年),日本特派大使石井菊次郎與美國國務卿蘭辛簽署的《日美共同宣言》。 1917年11月2日,日本外務大臣石井菊次郎與美國國務卿蘭辛就分割在華殖民權益達成協定,稱為《石井——蘭辛協定》。協定規定承認日本在華特殊利益,保證中國領土完整、門戶開放、工商業機會均等。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乘歐美列強無暇東顧,竭力擴大在華權益,招致美國的不滿。1917年,日本特使石井菊次即赴美展開談判。他要求美國承認日本在華利益,美國國務卿蘭辛則提出美日共同‘尊重’中國領土完整與門戶開放。雙方於11月2日交換公文,當中規定,美國承認日本在中國擁有‘特殊利益’;日本同意兩國有權‘維護’中國領土完整,以及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美日拿中國主權作交易,激起中國人民不滿,中國政府也不承認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井--蘭辛協定
  • 時代:1917年
  • 廢除:此協定於1923年被廢除
  • 使者:日本特派大使石井菊次郎
指1917年(大正6年),日本特派大使石井菊次郎與美國國務卿蘭辛簽署的《日美共同宣言》。 
此協定是一戰時日美兩國的暫時妥協,《九國公約》簽訂後,此協定於1923年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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