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職能調整,市
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社團組織的審批、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規範和監督社團組織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縣區開展社團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規範和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縣區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護,烈士事跡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宣傳;負責軍用飲食供應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負責市軍供站、烈士陵園和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雙擁創建工作計畫、規劃、方案的擬訂及貫徹落實;協調組織軍地共建活動;協調軍地關係、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維護軍人、軍屬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的組織、考核、驗收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村救災救濟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生產自救和救災捐助活動。
(七)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審核管理全市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活動。
(八)負責全市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和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制訂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協調並督促落實。
(九)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員會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行政區域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縣級行政區域界限的堪定和管理;承辦與相鄰省、地、縣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行政區域資料圖冊的審定。
(十)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市級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依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撰和審定;指導縣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負責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指導老年社會福利服務(星光計畫)的組織實施;負責市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市社會福利院、市精神康復醫院、市盲人按摩診所和
蘭州老年公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福利企業工作。制定福利生產發展規劃;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福利企業的審核年檢工作;主管市直福利企業。
(十三)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婚介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指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四)負責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流浪乞討等人員的接轉、遣送工作;負責流浪乞討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負責收容遣送站和大灘戒毒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指導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依法管理殯儀活動和殯葬用品的生產、銷售;負責指導全市公墓的管理;負責市殯儀館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八)負責全市老齡工作。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督促實施;組織協調老年民眾團體開展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辦理老年人來信來訪,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並監督使用;承辦本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宣傳教育、人事勞資、行政執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計畫生育及工、青、婦等工作。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內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草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制定實施民政立法計畫,協調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的修改、上報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督察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承擔對目標管理指標的擬定、分解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黨的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管理工作,承辦科以上幹部的考核、任免,以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人事檔案管理;主管局系統各類工作人員考核錄用、調動配備、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局系統的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共青團、工會、婦女組織的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
(三)優撫安置處(加掛雙擁辦牌子)
指導、組織全市優撫安置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軍人、人民警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軍用飲食服務工作;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雙擁工作計畫、規劃、方案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軍民共建活動、軍地互辦實事的協調組織,軍地矛盾的協調處理;承辦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的組織、考核和驗收;承辦市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市烈士陵園和市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工作。
(四)救災救濟處
指導、組織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檢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計畫,組織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指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辦市內外對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開展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五)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處
負責全市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及換屆選舉工作;協調、指導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劃,承辦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的設立、變更、撤消,以及縣改市、小城鎮建設等業務;負責指導全市邊界管理工作,調處邊界糾紛;負責地名管理工作,以及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護。
(六)城市低保處
負責擬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細則;負責指導縣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並協調落實保障資金;負責調查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意見;負責對各級低保工作人員的培訓等。
(七)社會福利處
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組織、協調社會力量興辦老年社會福利服務(星光計畫)等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巨觀管理,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監督檢查;指導市屬福利企業落實社會保障制度,生產安全等工作;指導市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市社會福利院、市精神康復醫院、蘭州老年公寓、市盲人按摩診所的工作。
(八)社會事務處
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殯葬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行殯葬改革;依法管理殯儀活動和殯葬用品的生產、銷售;負責公墓的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等人員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民辦婚姻介紹機構的審批及管理;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市收容遣送站和市殯儀館的工作。
(九)計畫財務處
制定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年度計畫;負責全市民政基本建設項目、經費的協調、落實;負責國家、省、市撥給經費的下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日常管理和審計工作;監督各類民政經費、事業費和預算外經費的使用,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等。
辦事指南
退伍軍人安置
退役士兵、復員、轉業士官檔案接收
一、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復員士官)檔案接收
1、接收時間: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對駐邊、海防部隊經國防部批准的可提前或推後接受檔案。
2、檔案移交: 由部隊直接郵寄或由送兵幹部攜帶送縣區人武部,集中整理後移送同級安置部門。市、縣區安置部門不接收個人攜帶的檔案。
二、轉業士官檔案接收
1、接收時間: 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商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
2、檔案移交: 實行集中移交。由部隊師(旅以上單位)與省級安置部門直接協商移交。省級安置部門與市安置部門直接移交。
三、復員士官檔案接收
1、接收時間: 每年6月1日至15日。
2、檔案移交: 由批准復員的部隊司令部門出具退役行政介紹信,個人攜帶檔案移交到批准復員地安置部門。
退役士兵、轉業士官檔案審查
一、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復員士官)檔案中以下主件材料必須齊全並無塗抹、刮改:
1、《應徵公民政治審查表》;
2、《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
3、《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表》;
4、《士兵登記表》;
5、《士官選取報告表》;
6、《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 或《士官改按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
二、轉業士官檔案原則上由省級安置部門審查。
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復員士官)、復員、 轉業士官報到時間及所需材料
一、報到時間: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復員士官)為每年4月1日至15日;復員士官為每年4月15日至30日;轉業士官為每年5月15日至30日。
二、所需材料:
1、退伍士兵(含一、二期復員士官):《退伍證》;《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本人及父母戶口薄。
2、復員士官:配偶戶口薄、 身份證及戶籍證明;配偶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證明);結婚證及結婚證明;部隊司令機關出具異地復員證明。
3、轉業士官:《退伍證》;省級安置部門出具《接收轉業通知書》。
優待撫恤服務指南
評定革命烈士條件、程式、服務細則
一、評定革命烈士條件:
1、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戰死亡的;
2、對敵作戰或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 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二、評定烈士的程式:
由死者所在單位將死者生平簡介、先進事跡、二人以上旁證材料和所在單位報告縣(區)民政部門審查後,填寫《革命烈士審批表》及縣(區)民政部門的報告一併報縣(區)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民政部門,由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政府審批。
三、服務時限
縣區人民政府報送評烈材料後,市民政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送市人民政府審核。
工作動態
市民政局配合市國稅局、地稅局完成2013年全市福利企業年檢抽檢工作
根據《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近期由市國稅局牽頭,市地稅、市民政局配合對全市福利企業進行了年檢抽檢工作。
2013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我局相關工作人員陪同市國稅、市地稅工作人員對西固區10家社會福利企業進行了檢查
主要採取兩種形式
一是對福利企業殘疾人在崗情況進行了核對,確保殘疾證、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人本人一致,確保殘疾職工占企業職工人數的25%;
二是對企業各項資料進行查看,主要是企業證書、企業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契約、企業為殘疾職工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意保險情況、企業為殘疾人發放工資情況等進行檢查。
此次檢查將有助於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監督管理,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地圖位置
蘭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