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公安局

蘭州市公安局

市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杜生松和警務督察支隊領導深入車管所考驗場,對考驗場民警警容風紀、規範執法、便民服務、考場秩序、網上考證流程、視頻監控設備運行等警務工作開展現場督察。杜生松書記希望車管所要切實加強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做到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格紀律,堅決杜絕車駕管民警發生違法違紀問題;要注重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規範車駕管崗位執法執勤工作,嚴格規範考證業務流程,有效堵塞車管工作漏洞,認真消除執法服務視窗存在的苗頭隱患問題;要著力加強服務民眾的工作,重點在強化服務措施和社會宣傳上下功夫,大力推行警務公開和陽光作業效力,以文明、規範、優質、高效的服務水平,充分贏得社會各界民眾對車駕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公安局
  • 目的:保障公民
  • 主要職責: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規
  • 組織機構:辦公室、政治部、裝備財務處
條例全文,領導信息,主要職責,組織機構,

條例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透明、公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公安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機關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外,均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予以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市公安局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及個人隱私。
第四條 市公安局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市公安局製作或獲取信息的單位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公安局成立由市公安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局屬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參加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面推進全市公安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協調和解決相關的重大事項。各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市公安機關辦公室、綜合處、秘書科(處)領導為聯絡員,具體承擔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研究、協調工作。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掛靠市公安局辦公室),負責市公安局日常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協調和網路發布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督促各單位、各部門及時、準確地提供本部門製作、獲取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匯總、審核、發布主動公開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
(五)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
(六)組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對已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維護和更新;
(八)對全市公安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九)對全市公安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
(十)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各分局、局屬各單位是政府信息的採集和製作人,負責及時、準確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供本部門製作、獲取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法制審核,協助處理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爭議。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政治部宣傳處負責以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紙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六條 依照《條例》規定,市公安局重點公開與市公安局履行職責相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和辦事指南;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五)市公安局出台的有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組織開展的有關社會治安秩序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情況;
(六)公安業務涉及社會管理、便民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七)市公安局發布的通告公告;
(八)對公眾安全感有較大影響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案(事)件的偵破、查處情況;
(九)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公共時間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幹部任用、公務員考錄、人員招聘、公安院校招生等情況;
(十一)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制度、年度工作重點及進展情況;
(十二)政府採購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各級公安機關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可考慮予以公開。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發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後應及時予以更新。
第七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公安局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可以向申請人公開;不同意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不公開的理由。
第八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市公安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四)公開可能影響案(事)件偵查、查處活動開展或者侵害當事人、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通過下列形式公開:
(一)蘭州市公安局網際網路入口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根據需要);
(三)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四)市公安局設立的依申請受理點和政府信息查閱點。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載體
市公安局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點,在蘭州市公安局網際網路入口網站設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平台。
對批准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通過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開:
(一)當場提供;
(二)告知指定日期領取;
(三)寄送信函;
(四)傳真;
(五)傳送電子郵件;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公安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包括線上申請)形式填寫《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受理部門應當將填寫完成的《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複印件1份,作為受理回執提供申請人保存。
第十三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市公安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答覆。經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市公安局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區別下列情形當場分別給予不同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通過申請人留下的聯繫方式予以答覆;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以《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詳見附屬檔案2)形式予以答覆;
(三)屬於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以《蘭州市公安局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詳見附屬檔案3)形式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市公安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填寫《蘭州市公安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4),隨同申請人填寫的《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2個工作日內轉市公安局相關部門徵求答覆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針對不同情形的申請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交答覆意見,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完成是否公開和保密、法制審查,並依不同情形作出答覆。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四章 信息送交與審核
第十七條 屬於應主動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由公文擬稿人在《蘭州市公安局公文送審簽發單》“密級”欄上,依據《條例》規定,填寫公文的“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其密級屬性。部門負責人、市局辦公室負責人在審核公文內容、格式的同時審核其公開屬性,市局領導在簽批公文的同時簽批其公開屬性。
第十八條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分局、局屬各單位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填寫《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5)送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是否公開及保密、法制審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審查通過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對需主動公開的公文進行整理,生成主動公開信息相關要素,並在檔案簽發起的20個工作日內,舉辦新聞發布會或直接在市公安局網際網路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上發布。
第二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各送交單位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送交紙質文本一式兩份,電子文本應符合有關檔案格式(詳見附屬檔案6),送交的目錄索引應符合《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說明》,並通過網路傳輸平台線上送交或採用離線方式送交電子文本。屬於主動公開的聯合發文的政府信息,由該檔案的主辦單位負責送交。對送交的政府公開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及時將修改後的全文和目錄或者廢止信息的目錄送交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
嚴格辦理政府公開信息的交接手續,填寫《政府公開信息交接單》(詳見附屬檔案7)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應當組織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並及時更新;各分局、局屬各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供與本部門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及其變動、更新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局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行政爭議的處理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向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供本部門負責的上述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局紀委監察室負責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入市公安局機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辦負責考核評議。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局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點、蘭州市公安局網際網路入口網站和市局紀委監察室設立意見箱,開通公開電話熱線,接受公眾對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收到意見、建議後,應當填寫《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意見、建議處理單》(見附屬檔案8)或《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單》(見附屬檔案9),及時組織完成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紀委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時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供已變更或者更新的與本部門相關的政府信息內容的,或者提供的內容不準確、不全面的;
(三)不按時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意見的,或者提交的答覆意見不準確,不全面的;
(四)不按時向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提供與本部門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或者提供內容不準確、不全面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八)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3.蘭州市公安局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4.蘭州市公安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審批表
5.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批表
6.電子文本送交格式
7.政府公開信息交接單
8.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意見、建議處理單
9.蘭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單

領導信息

王 幸 省廳副廳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蘭州市公安局
黃大功 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李武平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何全意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周 宏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張景吉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王小明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吳新民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梁益中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城分公安分局局長
杜生松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吳學民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鄭法先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

蘭州市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全市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綜合掌握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情報信息,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
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各類重大刑事案件。
四、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
五、負責全市戶政工作。加強戶籍和身份證管理及基層基礎工作建設。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境內居留、旅遊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全市防火、滅火和救災等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禁毒工作,嚴厲打擊和查禁種植、吸、制、販毒活動;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九、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護衛隊伍和保全隊伍的管理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承擔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的職責。
十一、承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路安全保衛、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設。
十二、承擔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工作的職責。
十三、承擔指導全市防暴、巡邏工作,進一步完善“110”報警服務,強化巡邏、控制及救助服務功能。
十四、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以及公安強制戒毒場所等的建設工作;監督承辦勞動教養和收容教養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實施公安刑事技術、交通管理技術建設;直接開展刑事技術檢驗鑑定工作。
十六、承擔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的職責。
十七、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營建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管理全市公安消防、警衛部隊建設;承擔對武警蘭州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的職責;指導蘭州市森林公安局開展業務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開展全市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訓、公安宣傳文化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發生的重大違紀案件。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一、市公安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治部、裝備財務處、指揮中心、宣傳處、警務督察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管理支隊、戶政管理處、刑事警察支隊、出入境管理處、消防支隊、警衛處、緝毒支隊、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支隊、網路安全保衛支隊、監所管理支隊、便衣偵查支隊、交通警察支隊、法制處、禁毒處、科技通信處、反恐怖應急處置支隊、特警支隊、交通治安分局、古城分局、金灣分局、窯街分局。
二、分縣局
城關分局、七里河分局、西固分局、安寧分局、紅古分局、永登縣局、榆中縣局、皋蘭縣局。
蘭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受市林業局和市公安局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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