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國防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為了確保我校國防科研工作的順利實施,按時保質地完成任務,規範和加強國防科研項目管理,根據軍工部門的相關規定及我校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國防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蘭州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防科研工作是我國國防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國防科技項目是指以國防建設為目的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型號研製項目。項目來源包括:
1、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總參謀部及各軍兵種下達的各類計畫項目;
2、國防科工委及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核工業等軍工行業集團公司下達的民口配套項目;
3、國家科技部、信息產業部、教育部及其它部委軍工司(局、辦)下達的各類國防科技計畫項目;
4、上述各部門所屬研究院(所)、基地、軍工院校、部隊、企業等單位委託的協作項目。
第三條 國防科技項目須嚴格按照密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蘭州大學軍工科研管理辦公室(簡稱“軍工辦”)在學校科研處的指導下負責我校國防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五條 蘭州大學軍工科研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在科研處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學校國防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務,包括項目的組織、申報、監督、檢查、匯報、資料歸檔等。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國防科技項目的申請應符合國家國防現代化建設的實際需求,符合項目指南的要求,並同時具備完成項目的研究能力、一定的技術基礎、開展研究工作的時間和必須的人員、設備條件。
第七條 申請各類國防科研項目時,應嚴格按照立項程式,經學校的管理機構認真審查後,統一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第八條 項目採取課題組長負責制。課題組長對項目的實施及完成負有全部責任,並具有相應的人、財、物的調配權。課題組與學校(軍工辦)簽定責任契約書。
第九條 國防科研項目一經下達,納入學校科研計畫組織實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任意變更,因故需要調整計畫內容、目標、進度、技術指標、經費、人員等時,須報軍工辦,並經由教育部軍工處簽署意見後,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項目因故需中止時,須出具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由軍工辦上報主管部門批准。對軍工新產品試製,特別是為重點型號工程服務的試製任務,原則上不允許終止撤銷。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防科研項目季度匯報、年度總結制度,並按照各類項目對口管理和用戶部門的要求及時匯報。軍工辦每半年檢查學校所承擔的各類國防科技項目的進展情況並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第十二條 研究工作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按契約要求和規定格式,向項目下達單位提出驗收、鑑定申請,並編寫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告,由軍工辦審查後提交給對口主管部門,並按檔案部門的要求作好歸檔工作。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中國國防科學技術報告管理規定》,承擔國防科研型號預研、基礎研究或軟科學研究任務的研究人員,應根據科研項目的進展撰寫並向有關部門提交國防科技報告(簡稱GF報告)。
第十四條 國防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要按照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申報國防專利的,要及時申報。
第十五條 國防科研項目鑑定後,應及時到軍工辦辦理成果登記手續,若成果需轉民用或推廣使用時,須經降密或解密並徵求有關部門的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十六條 涉及到軍事套用背景的科研論文不得發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研究成果不得參加地方或軍口之外部門的評獎。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國防科研項目批准下達後,學校依據計畫任務書或契約負責對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國防科研項目的經費管理辦法,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擠占、截留或浪費。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參加國防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到學校軍工辦進行資格審查及備案,並簽訂軍工保密協定。
第二十條 對承擔型號工程、批量生產任務的研究人員,根據時間節點的要求,在承擔任務期間,原則上可不承擔本科生以下的授課任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短期參加國防科研項目人員的管理,在讀本科生不得參與國防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以及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任何工作;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得參與上述工作,對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以及必須參與的碩士研究生要進行國防安全教育,並簽訂保密契約,同時應分解任務安排研究內容。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參加國防科研項目,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按時高質量完成項目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無故中止軍工項目以及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計畫任務而沒有充分理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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