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發明專利法是蘇聯的第一部發明專利$於1919年頒布。現行的專利法於1931年頒布“發明與技術改進條例”,後經過1941年、1959年、1972年三次修改,最後改名為“發現、發明與合理化建議條例”。蘇聯專利法的最大特徵是採用發明者證書和專利證書的雙軌制。發明者證書與專利證書有許多不同之處。(1),兩者賦予的權利不同。發明者證書所賦予發明者的是發明權,而發明歸國家所有。專利證書則不僅賦予發明者發明權,而且賦予申請人對其發明在規定期限內的所有權。(2)在發明的使用上,授予發明者證書的發明,任何企業、組織均可無償使用。而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3)發明者證書的保護期是無限的,發明人也無須交納維持費。而專利證書的保護期則是15年,自申請之日起算,並須按年度交納維持費。(4)在保護的對象方面,發明者證書的保護範圍比專利證書的保護範圍要廣。只獲得發明者證書但不能獲得專利證書的對象有:化學物質、原子核裂變物質、藥品、調味品、食品、化妝品、診斷或醫療方法,微生物菌種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聯發明專利法
- 頒布時間:19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