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發明專利法

蘇聯發明專利法是蘇聯的第一部發明專利$於1919年頒布。現行的專利法於1931年頒布“發明與技術改進條例”,後經過1941年、1959年、1972年三次修改,最後改名為“發現、發明與合理化建議條例”。蘇聯專利法的最大特徵是採用發明者證書和專利證書的雙軌制。發明者證書與專利證書有許多不同之處。(1),兩者賦予的權利不同。發明者證書所賦予發明者的是發明權,而發明歸國家所有。專利證書則不僅賦予發明者發明權,而且賦予申請人對其發明在規定期限內的所有權。(2)在發明的使用上,授予發明者證書的發明,任何企業、組織均可無償使用。而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3)發明者證書的保護期是無限的,發明人也無須交納維持費。而專利證書的保護期則是15年,自申請之日起算,並須按年度交納維持費。(4)在保護的對象方面,發明者證書的保護範圍比專利證書的保護範圍要廣。只獲得發明者證書但不能獲得專利證書的對象有:化學物質、原子核裂變物質、藥品、調味品、食品、化妝品、診斷或醫療方法,微生物菌種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聯發明專利法
  • 頒布時間:1919年
不能取得發明者證書及專利證書的有:管理方法、制度、路標、時刻表、規則、違反社會道德的方案等。這兩種證書的授予條件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在專利審查上,蘇聯採用完全審査制。審査包括初步審査(也稱形式審査)及實質審査。前者應在申請求提交專利局之日起15日內進行,而後者則應在收到申請後的6個月內進行D備法規定的專利或發明者證書種類有:專利證書、改進專利、發明者證書、改進證書、及不公開的秘密發明者證書。一般情況下,蘇聯及外國申請人可以任選某中一種證書申請。但國家或集體組織資助取得的發明、企業及組織集體研製取得的發明,或蘇聯人與外國人共同獲得的發明,則只能申請發明者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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