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法院組織法是1922年11月11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蘇俄法院組織條例》,根據條例,建立了統一的法院體系,由人民法院、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另設與普通法院平行的各種特別法院。條例還對審判員和陪審員的產生、法庭和法院的組成、各級法院的管轄等作了規定。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又頒布新的“法院組織條例”,對司法機關體系作了變更,規定在舊省區已被撤銷的地方,設各區人民法院、州法院、省法院、邊區法院、各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並撤銷了以前設立的各種特別法院,其職能均依其管轄移歸普通法院。
此後,在1938年8月1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還通過《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法院組織法》,規定了司法權及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如何組織法庭等問題。1958年12月25日最高蘇維埃頒布《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法院組織立法綱要》。經過修改和補充,於1980年6月25日又頒布新的《法院組織立法綱要》,共3章,37條,包括總則、法院系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