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商標法是蘇聯現行商標法為1944年2月5日頒布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商標管理辦法》;另外還公布了一些具體法規性檔案作為該法的補充。該法的主要內容為:(1)實行商標全面註冊制度。(2)商標具備的條件是具有顯著性,且不能違反禁止作為商標的規定。(3)商標申請人。凡國內企業的負責人均可申請。外國人在蘇聯申請註冊須具備的條件是:該國與蘇聯有互惠協定,申請人的商標已在其本國註冊。(4)商標註冊手續。商標局審查合格後,發給申請人註冊證。拒絕註冊的發給申請人核駁通知書。(5)商標標專用權的保護。商標一經核准,即享有專用權。(6)商標專用權的移轉,應隨同營業或使用該商標的分支機構一起移轉,受讓人應在受讓商標3個月內向商標局辦理移轉登記。(7)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期限屆滿時,可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亦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蘇俄土地法典全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法典》。1922年10月30日第9屆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典確認永遠廢除地土、地下蘊藏、森林、水流的私有權;有土地使用權方得占有土地,但禁止買賣、繼承、贈送和抵押;凡願自行耕種的公民,除法典規定者外,都有權無限期地使用土地,經營農業。為鼓勵社會主義農業形式的發展,法典還以專章規定了國營農場的土地使用,並規定其是發展農業及農業社會化的科學技術基地。法典的主要任務在於保障工農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