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訴辯律師協會訴辯律師職業行為指引和懲戒規則

蘇格蘭訴辯律師協會訴辯律師職業行為指引和懲戒規則

《蘇格蘭訴辯律師協會訴辯律師職業行為指引和懲戒規則》是2017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王進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格蘭訴辯律師協會訴辯律師職業行為指引和懲戒規則
  • 作者:王進喜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6月1日
  • ISBN:978750938564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蘇格蘭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一部分。蘇格蘭是英國重要組成部分,但卻有著自己的獨特法律體系。在律師制度上,蘇格蘭也有自己的特色。在蘇格蘭,專門提供庭審職業訴辯服務的叫做訴辯律師(Advocate),而不像英格蘭與威爾斯的相應訴辯者者那樣稱為出庭律師(Barrister)。訴辯律師職務是一種公職,每個訴辯律師都是獨立職業人員,其職業組織叫做訴辯律師協會(Faculty of Advocates)。該協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紀。訴辯律師協會負責制定準入訴辯律師公職的標準和程式,對訴辯律師的職業行為進行規制和懲戒。這些職能是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根據2010年《法律服務(蘇格蘭)法》委派給訴辯律師協會的。本譯文的主體是《訴辯律師協會行為指引》和2015年《懲戒規則》,並附有《入行者條例》。此外,《訴辯律師協會行為指引》附屬檔案還含有《佩魯賈宣言》、《歐洲律師行為守則》等重要法律檔案。通過這些檔案我們可以了解蘇格蘭訴辯律師的準入、行為規制和懲戒、歐盟律師規制等基本情況。這些資料對於完善我國律師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圖書目錄

訴辯律師職業行為指引 003
導言 005
注釋 005
1. 訴辯律師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007
1.1 訴辯律師的地位 007
1.2 訴辯律師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009
2. 職業行為的一般原則 017
2.1 獨立 017
2.2 信任與個人適正性 019
2.3 保密 019
3. 對訴辯律師協會和其他訴辯律師的職責 021
4. 與進行指示的代理人有關的職責 023
5. 對委託人的職責 027
5.1 總則 027
5.2 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職責 031
6. 對法院的職責和與法院和類似程式有關的職責 037
6.1 與法律事項有關的職責 037
6.2 與事實事項有關的職責 037
6.3 在法院 039
6.4 禮貌職責 045
6.5 到庭職責 047
6.6 民事訴訟中對書狀的責任 051
6.7 刑事抗訴 053
6.8 反對訴訟當事人 053
7. 尋求建議的職責 055
8. 指示 057
8.1 總則 057
8.2 訴辯律師可以從何人接受指示? 057
8.3 訴辯律師什麼時候有義務接受指示? 059
8.4 什麼構成指示和接受指示? 067
8.5 指示的優先次序 069
8.6 退回指示 073
8.7 將指示交給其他訴辯律師 077
9. 律師費 081
10. 廣告、宣傳、招攬和與媒體的關係 089
11. 懲戒 093
12. 著裝 097
13. 見習生導師的職責 101
14. 繼續職業發展 103
15. 歧視 105
16. 執業訴辯律師的非職業活動 107
17. 擔任公職的訴辯律師和非執業訴辯律師 109
18. 在蘇格蘭之外的工作 113
19. 在蘇格蘭出庭的歐洲律師 115
20. 註冊歐洲律師 121
21. 其他律師協會的訴訟律師的優先次序 127
22. 犯罪所得和洗錢 129
附錄 A 131
一、職業行為規則的性質 131
二、律師在社會中的職能 133
三、個人適正性 135
四、保密 135
五、獨立 137
六、職業的團體精神 137
七、職業宣傳 141
八、尊重其他律師協會的規則 143
附錄 B 145
歐洲律師行為守則 145
目錄 145
1. 前言 151
1.1 律師在社會中的職能 151
1.2 職業行為規則的性質 153
1.3 守則的目的 153
1.4 對人的效力 157
1.5 對事的效力 157
1.6 本守則中的定義 157
2. 總則 161
2.1 獨立性 161
2.2 信任和個人適正性 161
2.3 保密 163
2.4 尊重其他律師協會的規則 163
2.5 不相容的職業 165
2.6 個人宣傳 165
2.7 委託人的利益 167
2.8 限制律師對委託人承擔的責任 167
3. 與委託人關係 169
3.1 接受和終止指示 169
3.2 利益衝突 171
3.3 風險代理協定 173
3.4 對律師費的規制 173
3.5 預付款 175
3.6 與非律師人員分享律師費 175
3.7 訴訟成本與法律援助可得性 175
3.8 委託人資金 177
3.9 職業賠償保險 179
4. 與法院關係 181
4.1 在法院的行為規則 181
4.2 程式公平 181
4.3 在法院的舉止 181
4.4 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181
4.5 擴展及仲裁員等人員 183
5. 律師之間的關係 185
5.1 職業的團體精神 185
5.2 不同成員國的律師之間的合作 185
5.3 律師之間的通信 187
5.4 介紹費 187
5.5 與對方當事人的交流 189
5.6 (根據2002年12月6日在都柏林召開的全體會議之決定,已經刪除) 189
5.7 支付律師費的責任 189
5.8 繼續職業發展 191
5.9 不同成員國律師之間的爭端 191
注釋備忘錄 193
1.1 律師在社會中的職能 193
1.2 職業行為規則的性質 195
1.3 守則的目的 195
1.4 對人的效力 195
1.5 對事的效力 199
1.6 定義 201
2.1 獨立性 201
2.2 信任和個人適正性 201
2.3 保密 201
2.4 尊重其他律師協會的規則 203
2.5 不相容的職業 209
2.6 個人宣傳 211
2.7 委託人利益 213
2.8 限制律師對委託人的責任 213
3.1 接受和終止指示 213
3.2 利益衝突 215
3.3 風險代理協定 217
3.4 對律師費的規制 219
3.5 預付款 219
3.6 與非律師人員分享律師費 219
3.7 訴訟成本和法律援助的可得性 221
3.8 委託人資金 221
3.9 職業賠償保險 223
4.1 在法院的行為規則 223
4.2 程式公平 223
4.3 在法院的舉止 225
4.4 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225
4.5 擴展及仲裁員等人員 225
5.1 職業的團體精神 227
5.2 不同成員國的律師之間的合作 227
5.3 律師之間的通信 227
5.4 介紹費 229
5.5 與對方當事人的交流 231
5.6 更換律師 231
5.7 對律師費的責任 231
5.8 繼續職業發展 233
5.9 不同成員國律師之間的爭端 233
附錄 C 235
繼續職業發展條例 235
適用 235
強制性繼續職業發展要求 235
棄權 239
未能遵守強制性要求 239
引用和施行 239
附錄 D 243
訴辯律師可以從何人那裡接受指示? 243
直接近用規則(2006年10月) 243
《直接近用規則》附錄 247
直接近用訴辯律師:標準指示條款 253
1. 導言 255
2. 指示 255
3. 支付律師費 263
附錄 E 269
關於犯罪所得和洗錢的指引 269
訴辯律師協會2015年懲戒規則 271
本規則的適用: 271
解釋: 273
總則: 275
暫停會員資格: 277
投訴通知和調查: 281
調查後的行動: 281
調查委員會的調查: 283
投訴委員會實施處罰: 287
投訴委員會決定: 289
對投訴委員會決定的抗訴權: 291
移送懲戒裁判庭: 293
移交懲戒裁判庭實施處罰: 295
移交懲戒裁判庭來查明和處理投訴: 297
懲戒裁判庭實施處罰: 303
證明標準和代理: 305
公布決定: 305
提請除名: 307
委員會和懲戒裁判庭的構成: 307
懲戒裁判庭: 311
入行者條例 317
目錄 321
導言 325
入行者準入程式 325
申請人或者入行者支付的規費 329
入行者條例 333
準入通則 333
免除 353
權利和限制 365
解釋 369
附錄 373
附錄A 訴辯律師協會考試涵蓋的科目清單 373
附錄 B 訴辯律師協會考試規則 375
附錄C 準入日 379
附錄D 條例 2(l)(a)所稱關於刑事定罪和程式等的證明 381
附錄E 關於條例3(1)(b)中的法律事務文憑要求的過渡性
規定 383
附錄F 關於條例6(6)關於入門費之要求的過渡性規定 383
附錄G 處理依照條例6(4)對候選人或者入行者準入訴辯律師協會提出的異議規則 385
附錄H 能力驗證 393
附錄I 關於1997年12月31日前開始的見習的過渡性規定 395
附錄J 關於條例2(1)(d)(i)、(ii)和(iii)要求的過渡性
規定 395
重要譯名對照表 398

作者簡介

王進喜,男,1970年生。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律師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研修學者(2002-2003),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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