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政府

蘇格蘭政府

蘇格蘭政府是由1997年權力下放公民投票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通過《1998年蘇格蘭法案》(Scotland Act 1998)時實現。

蘇格蘭政府成立於1999年,隨著蘇格蘭議會第一次選舉而產生成立,並為蘇格蘭議會的行政機關,當時稱為“蘇格蘭行政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格蘭政府
  • 成立時間:1999年
  • 行政機構:17個
  • 領導人首席部長
蘇格蘭政府負責全部《1998年蘇格蘭法》中非明確的政府事務,包括蘇格蘭境內教育、國民健康服務、司法、鄉郊、運輸等事務;其餘事務(保留權力)仍歸屬於聯合王國國會。蘇格蘭政府在2005至2006年度擁有超過270億英磅預算,並將在2007至2008年度升至超過300億英磅 。
聯合王國的西敏宮形式政府一樣,蘇格蘭的立法行政機構並無分界。大多數蘇格蘭政府的內閣官員是由蘇格蘭議會選出,每位內閣官員(除了兩位官員外)併兼是蘇格蘭議員(MSP);此作法令要求議會通過法案的機會大增。
蘇格蘭政府由首席部長領導,其擔任者是由蘇格蘭議會選出,並由蘇格蘭君主委任。然後,蘇格蘭首席部長向蘇格蘭議會,提名眾內閣大臣及次官(junior ministers)。
蘇格蘭政府屬下管核共17個聯合王國政府問責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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