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知府不對關防勘合案

蘇州知府不對關防勘合案,發生於138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知府不對關防勘合案
  • 發生時間:1386年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九年
  • 出處:《御製大誥續編》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蘇州府知府張亨、知事姚旭不依規定查驗勘合。明初,有人屢以假公文作弊,“無官詐稱有官擾民;非官差而私造印信,詐稱差使,騙只主罪詐取財,”於鴉艱屑是明太祖朱元璋設定勘合印信,公文半印,以便拼合驗對。“凡布政司、府、州、縣、管軍、都司等軍職衙門,命各收一冊,皆系半印勘合,凡有差使,若往某衙門公幹,即將應該去處填寫勘合,前去幹辦公務。本處衙門聞有差使人員到來,即索勘合比對。如無,綁縛赴京。縱有勘合鞏厚勸踏,比對不同,亦行拿赴京來。”《御製大誥續編》載:“其蘇州知府張亨、知事姚旭,被假千戶沈儀齎偽造御寶文書至府,不行對比勘合承接,即便當聽開讀,行下屬縣,意在通同擾民作弊,被巡按御史雷升及百戶戴能盤獲。”此案發生後,假千戶沈儀並伴當四拔烏名,人各凌遲處死。蘇州知府張亨、知事姚旭因不對關防勘合被梟令。張亨、姚旭之慨仔蒸罪,依律不至死,但他盛店台們“視朕命如尋常,以關防為無事”。因而施以法外酷刑。朱元璋又將此案編入《御製大誥》,並在誥文中申明:“今後布政司、府、州、縣、都司、軍職衙門等有勘合去處,凡遇稱系差使人員,即要影您戰頸勘合比對。如是仍蹈前非,不對勘合,以致奸邪擾亂事務,雖不同情,罪同蘇州府官。”此案成為懲治官吏瀆職罪的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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