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標識
蘇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logo是藍白兩色構成的立方體,名為“愛立方”。
宗旨
蘇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 “愛立方,有i 就有愛”為口號,以 “一切為了青少年!”為宗旨,熱力踐行“相信愛·匯聚愛·傳遞愛”的大愛理念。
理事會成員
品牌項目
蘇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相信愛·匯聚愛·傳遞愛”為理念,秉承“一切為了青少年”的宗旨,深入了解青少年成長、發展的迫切需求,多方位設計和開展各類公益項目,集中打造了“愛立方”公益品牌,並且深度凝練了“愛之橋、愛之水、愛之路、愛之光、愛之力、愛之城”的六大項目,服務於青少年事業發展。
蘇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針對蘇州大市範圍內開展的活動主要有 “幸福微笑計畫”、“暖冬行動”、“暖陽行動”、“青年公益領袖計畫”、“公益夢青商行微愛眾籌公益項目大賽”、“快樂足球”、 “公益五百行”、“笑果青少年服務體系建設”等一系列公益慈善活動。
品牌項目——蘇州市“愛立方公益大學”公益助學活動,全面關注困難大學新生四年成長全過程,通過建立長效聯繫機制,對參與志願活動的貧困大學生給予幫助,同時對那些在學習、互助、及參與社會公益等方面的表現優秀的大學生給予公益助學金。參與活動的每個大學生既是受助者,又是志願者,他們將在獲得社會幫助的同時,向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傳遞友愛。
蘇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對蘇州市外也開展了一系列慈善活動, “蘇州-銅仁愛立方希望行”項目,截止2017年11月,已在銅仁市援建了富順高王、谷恩、永和,3所希望國小,2個“蘇蘇”“州州”驛站和8個希望童園,每年定期向銅仁市山區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助學金。該項目於2015年被評為第二屆“蘇州慈善獎”最具影響力項目及最具影響力公益慈善組織獎。
致力於對口援建新疆、西藏青少年事業,為新疆霍爾果斯市、西藏林周縣分別建設了1個“蘇蘇”“州州”驛站、書屋,籌建學校鼓號隊、開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支持青年志願者隊伍建設和扶持工作。
大力推動青少年文化項目的傳承、課題研究和成果套用,支持開展希望工程快樂音樂教室配置工作,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與中國建設銀行聯合開展“積分圓夢·微公益”項目,根據鄉村國小缺乏音樂器材的實際情況,為鄉村學校配置音樂器材。截止2017年,已經為崑山市陸家鎮夏橋國小、銅仁的三所希望國小及“蘇蘇”、“州州”驛站,根據配置要求,完成音樂教室配置任務。
還開展應屆大學新生圓夢大學助學活動,每年資助貧困家庭大學新生100名,每名3000元,累計惠及蘇州、新疆、西藏等地青少年近千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蘇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英文全稱:Suzho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關心、培育、扶持青少年發展事業。通過資助服務和社會倡導等方式,為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促進青年志願者事業和扶持青年創業就業等構建起穩定長效的支撐保障體系,促進蘇州市青少年發展事業全面、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20萬元,來源於政府支持,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捐贈,均為合法捐贈財產。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江蘇省委員會。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基金會住所是江蘇省蘇州市相王路3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幫助扶持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長的各項活動;
(二)組織實施各類扶貧助殘和愛心助學服務項目;
(三)鼓勵引導、幫助扶持青年自主創業,提高青年創業、就業能力;
(四)組織開展青年志願服務項目、幫助扶持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公益組織,推動青年志願者事業發展;
(五)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開展弱勢青少年幫扶、青年創業就業、青年公益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等相關研究;
(六)面向蘇州地區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投資收益活動;
(七)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公益項目合作;
(八)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成理組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自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四)在業界擁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能為本基金會籌劃、捐款、管理做出貢獻;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較強的公益責任意識,能夠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的社會團體、企業和組織的代表。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的權利
1. 參加理事會會議,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提案和議案;
3.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 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資金投資運營、捐助及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二)理事的義務
1.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基金會,並交回理事聘書;理事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5.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七)理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要求提交特別決議表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及理事長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及理事長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的理事和監事均為無薪職,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本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本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設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年度工作報告、章程修改方案;
(三)向理事會、理事長會作財務報告;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計畫;
(五)擬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六)擬定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協調相關機構或部門開展工作;
(八)提議表彰為青少年發展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九)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專職工作人員;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公開募捐、定向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支持;
(五)義演、義賣的合法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時,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信息。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章程業務範圍規定的慈善活動。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作為原始基金;
(二)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青少年公益項目;
(三)用於基金會宣傳的支出;
(四)青少年發展事業的調查研究;
(五)保值增值及投資。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市範圍內組織的主題募捐活動;
(二)與其他組織合作開展的大型主題募捐活動;
(三)超過5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8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或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本基金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4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認為基金會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