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規範鎮湖刺繡生產經營秩序,保證鎮湖刺繡質量和特色,蘇州市發布了《蘇州市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 來源:三維政策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規範鎮湖刺繡生產經營秩序,保證鎮湖刺繡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鎮湖刺繡”,是指以“鎮湖”地名命名,用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經認定基地生產,符合《地理標誌產品鎮湖刺繡》標準的中華蘇繡繡品。
第四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第15號公告批准的範圍。
第五條 使用“鎮湖刺繡”特定名稱的,應具備一定的品牌基礎,符合《地理標誌產品鎮湖刺繡》的規定,並獲得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
第六條 非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中華刺繡繡品,不得稱為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未經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禁止偽造冒用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條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申請使用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
第八條 管委會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充分調動廣大刺繡工作者的積極性,發揮龍頭企業、名人繡莊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機構職能
第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設立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保護委負責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委在高新區管委會的領導下,由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文化行政主管、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工商行政主管、財政、鎮湖街道等單位組成。保護委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設在協會,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保護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和實施與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區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規劃和計畫。
(三)對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生產環境、技術工藝、產品質量、產品數量、標誌標籤、包裝和市場等進行管理。
(四)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管理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實施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整體事項。
(六)管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的統一協調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牽頭、協調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出口鎮湖刺繡產品的檢驗檢疫及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鎮湖刺繡集體商標的管理和保護,依法對鎮湖刺繡市場經營中出現的假冒鎮湖刺繡集體商標和違法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鎮湖刺繡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財政部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要的管理經費。
第十二條 鎮湖刺繡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協會會員單位的管理,引導和鼓勵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章 刺繡製作、展覽及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者應按《地理標誌產品鎮湖刺繡》標準製作鎮湖刺繡,並建立製作和銷售台帳。製作和銷售台帳應記載下列內容:原料的來源、規格、製作及裝裱日期、專用標誌使用和產品銷售情況。製作和銷售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禁止偽造製作和銷售台帳,達不到《地理標誌產品鎮湖刺繡》標準的不能給予專用標誌,不得以“鎮湖刺繡”名稱進行銷售。
第十四條 鎮湖刺繡協會按照《地理標誌產品鎮湖刺繡》標準組織專家對製作完成的鎮湖刺繡作品進行登記、鑑定,出具鑑定證書。同時,推薦刺繡精品參加各級各類展覽及有關獎項評定,並根據各繡莊、刺繡工作室刺繡製作、展覽、銷售及“鎮湖刺繡”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對其進行星級評定,獲得先進者在職稱申報上給予優先推薦。
第十五條 經營者經銷鎮湖刺繡,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應具有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的製作憑證和經相關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書,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註有關規定。
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和銷售台帳,進貨和銷售台帳應記載下列內容:產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專用標誌使用和產品銷售情況。
禁止偽造進貨和銷售台帳,禁止銷售質量達不到標準的鎮湖刺繡。
第十六條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儲藏條件。
(三)經企業申請,保護委考核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
第四章 標識標誌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者、經營者使用“鎮湖刺繡”的名稱進行銷售時,必須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鎮湖刺繡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採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專用標誌,並在此基礎上設定防偽功能。
第十八條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的製作應堅持安全性、防偽性、公眾可識別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
禁止偽造、買賣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
禁止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內容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
第十九條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產生按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印刷及發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及其附屬用品的生產企業應在保護委的監督下按確定的數量生產。
第二十一條 鎮湖刺繡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檢驗鑑定應由保護委委託的機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