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管理辦法

蘇州市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管理辦法

蘇州是我國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其聞名之處不僅是它眾所周知的蘇州園林,更因其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座規劃周密的水網城市。其三橫四直的大小河道,水陸並行的雙棋盤格局,加上環古城河的圍合環繞,使這座城市被馬可·波羅譽為“東方威尼斯”。在保護古城區、延續古城歷史文脈的旗幟引導下,蘇州市於2002年5月24日開始對蘇州環古城河沿岸的景觀設計予以施工,三期工程已經竣工,環古城河景觀已煥然一新。蘇州市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管理辦法,是蘇州市政府頒發的一項旅遊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管理辦法
  • 地理位置:江蘇蘇州
  • 門票價格:免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的管理,進一步明確各類基礎設施管理的責任主體,健全完善管理體制,全面落實長效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的範圍包括環古城河及其沿河兩側的公共綠地(包括景觀小品、景觀建築、園路鋪地、棧道、假山、雕塑等)、駁岸、廣場與臨河建築等。(詳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 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的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籌協調、條塊結合、權屬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以下簡稱環古城河景觀帶)的長效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委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扎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市區“數字城管”格線化管理範圍。其主要職責:
(一)協調處理環古城河景觀帶內景觀和公共設施維護及其它日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監督檢查環古城河景觀帶範圍內市政道路、景觀照明、園林綠化、景觀小品、河道駁岸、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以及河道水面和道路路面的保潔、市容環境秩序等長效管理工作;
(三)指導協調環古城河景觀帶範圍內城市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
(四)根據需要起草制訂相關管理辦法。
第五條 環古城河景觀帶管理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環古城河景觀帶的日常巡檢、各類旅遊設施的管理和秩序維護、所屬物業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由文旅集團(東方水城公司)負責;
(二)公共綠地及周邊廣場、景觀小品、親水駁岸、景觀建築、園路鋪地、棧道、假山、城牆、雕塑等維護與保潔管理由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負責。其中,市政府另有明確管理主體的城牆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由該管理主體單位負責。
(三)市政橋樑、景觀照明等維護與管理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負責;
(四)垂直駁岸及護欄、沿河台階的管理與維護、河道水面保潔由市水務局負責;
(五)遊船客運及船舶相關的行業標準,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六)遊船定點、產品開發、導遊管理、服務標準和市場經營等管理、監督和協調由市旅遊局負責;
(七)城管執法工作及南浩街、長船灣、南新路的道路養護和保潔工作由姑蘇區政府負責;
(八)公安、住建、規劃、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環保、園林和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環古城河景觀帶範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在環古城河景觀帶範圍內建設、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管理和控制約束,制止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管理辦公室對在環古城河景觀帶管理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 設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環古城河景觀帶內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建設審批,特別是要控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在環古城河景觀帶內從事下列行為的,公安、住建、規劃、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環保、園林和綠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一)建設圍牆、護欄、施工工棚、通訊鐵塔等各類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單位和個人臨時占道設定商業設施;
(三)設定戶外廣告;
(四)策劃臨時商業宣傳和公益活動所需設施;
(五)環古城河景觀帶內的船舶碼頭設定;
(六)占用綠化用地、移植和修剪樹木;
(七)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對所批准的環古城河建設項目應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堆亂放,不得破壞市容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一條 環古城河景觀帶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和景觀提升工程,項目竣工後應報相關部門驗收,在驗收合格基礎上及時將管理工作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二條 環古城河景觀帶內自然景物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古城牆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環古城河文化景觀旅遊資源,應嚴加保護。
第十三條 公安、住建、規劃、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環保、園林和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下列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占用環古城河景觀帶內的公共綠地,砍伐、移植、損毀以及修剪樹木;
(二)在環古城河景觀帶內建(構)築物的外牆、屋頂、陽台外和窗外等處設定、堆放、吊掛破壞景觀、有礙觀瞻的物品;
(三)隨意傾倒垃圾、廢渣、廢水、建築泥漿等污染物,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廢棄物;
(四)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或宣傳活動;
(五)在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等;
(六)攀折、刻劃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採摘花草、果實;
(七)在環古城河內捕魚、游泳和進行水上健身運動;
(八)飼養家禽家畜;
(九)其他破壞環古城河文化旅遊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環古城河景觀帶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相關部門統一規劃布局,並與周圍景物、景觀相協調。
第十五條 對批准利用沿河台階作為碼頭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環古城河景觀帶管理實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管理辦公室召集並統籌協調,及時處理環古城河文化旅遊景觀帶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七條 管理辦公室對環古城河景觀帶內各類設施的日常維護和市容環境秩序定期組織長效管理監督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環古城河遊船和水上旅遊按照《蘇州市環古城河水上游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和溢流堰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環古城河景觀帶管理工作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單位的經費使用年度計畫,報市財政局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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