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搬運裝卸業管理辦法

1995年3月20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施行 1997年4月25日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搬運裝卸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25日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搬運裝卸業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承托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搬運裝卸業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搬運、裝卸、排筏、起重、倉儲、理貨、非機動車貨物運輸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搬運裝卸作業活動,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包括將搬運裝卸費計入產品、商品、工程成本或運費結算等)的營業性搬運裝卸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交通局是搬運裝卸業的主管部門,市、縣(市)運輸管理處、所在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穩定的貨源,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與作業相適應的工具、設備和場所,起重作業機械應有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三)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經營場所、業務章程及安全、質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不少於五百元的自有流動資金,並具備商務事故賠償能力;
(五)有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並持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個人從事搬運裝卸業的,應當具備上述(一)、(二)項條件及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並繳納不少於五百元從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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