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鄉規劃若干強制性內容的規定

《蘇州市城鄉規劃若干強制性內容的規定》是2013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城鄉規劃若干強制性內容的規定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蘇州歷史文化名城、蘇州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以及其它生態敏感區、軌道交通沿線等區域實施城鄉規劃和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是:一城(古城——護城河以內)、二線(山塘線、上塘線)、三片(虎丘片、留園片、寒山寺片)(見附圖)。
第四條 蘇州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強制性內容有:
(一)不得新增工業、倉儲用地,現有工廠、倉儲不得擴建,並應當根據規劃更新改造。
(二)不得新建水塔、煙囪、電視塔、微波塔等構築物。
(三)水巷兩岸新建臨水建築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壞沿河傳統建築風貌。
(四)不得新建架空線路,同類管線合併入地;新的建設項目實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須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五)古城內除觀前、南門地區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貿設施。
(六)古城內不再新建醫院、學校及行政辦公樓。現有醫院、學校及行政辦公樓控制其建築規模和用地規模的總量,不得擴大。
(七)干將路、人民路兩側50米範圍內新建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20米,建築最高高度不超過24米。
(八)干將路、人民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紅線寬度在大於等於24米的道路兩側50米範圍內沿街界面建築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寬度控制,建築最高高度不超過18米;紅線寬度在大於等於18米且小於24米的道路兩側30米範圍內沿街界面建築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寬度控制,建築最高高度不超過15米。
古城內除上述各項規定以外的其它地區:住宅必須按雙坡屋頂處理,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檐口高度不超過9米,建築最高高度不超過12米;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它建築檐口高度不超過12米,建築最高高度不超過15米。
(九)建築色彩應當以黑、白、灰為主,體現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十)廣場、人行道、傳統街巷的地面鋪裝應當採用傳統建築材料及形式。
第五條 蘇州歷史文化街區規劃強制性內容有:
(一)蘇州歷史文化街區是指平江、拙政園、怡園、山塘、閶門5個歷史文化街區(見附圖)。
(二)蘇州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從嚴控制,嚴格按照報批程式經相關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影響蘇州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特徵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環境設施必須依法逐步拆除,新建建築必須採用蘇州傳統的建築設計手法。
第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分3類劃定保護範圍(包括重點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在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範圍內嚴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礙觀瞻、破壞環境風貌的活動。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在保護範圍內確需新建、改建的建築,其檐口高度不超過6米;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的建築,其檐口高度不超過9米,建築最高高度不超過12米。
第七條 古城內不得破壞水陸雙棋盤格局,保持古城傳統空間肌理,嚴格控制道路寬度。
嚴禁破壞水系,河道寬度嚴格按規劃執行,不得隨意束窄,不得填塞、占用。
第八條 嚴格保護蘇州“一城二線三片”內的空間視線走廊。規劃確定的空間視線走廊不得遮擋。規劃確定的標識物周圍劃定的範圍內不得建造超過其高度三分之一的建築物。
第九條 古城區街景控制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變城市道路兩側建築使用性質,不得破牆開店,不得設定突出開敞式陽台。
(二)沿街、沿河不得設定有礙景觀、市容的鍋爐房、煙囪、油煙道等附屬設施和公交信號、有線電視、配電等各類控制箱。
(三)建築物屋頂嚴禁設定廣告、構築物、各類字牌。
(四)廣告不得破壞原建築風貌,不得遮擋原建築物的細部處理,廣告、燈箱在建築設計中必須統一考慮,嚴格按設計位置設定。
(五)沿街建築設定空調,必須進行隱蔽處理,不得影響建築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層立面不得設定空調。
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主要指:石湖、木瀆、東山、西山、光福、同里、甪直、虞山八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虎丘、楓橋兩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強制性內容有: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嚴禁開山、採石、開礦、開荒、填湖、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建設影響景區環境的生產性企業以及污染環境、破壞景觀、侵占水面、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和設施。
(三)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及遊人集中的遊覽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住宅、商業用房、餐廳、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對已有的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項目和設施應當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四)禁止在風景名勝區保護地帶內修建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和設施。
(五)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六)在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十二條 其它生態敏感區規劃強制性內容有:
(一)其它生態敏感區主要指:西部山體、四角山水楔形綠地和城鎮體系中的生態走廊等(天平山、靈岩山、天池山、陽山、穹窿山、七子山、清明山、東山鎮所屬山體、金庭鎮所屬山體、香山、鳳凰山所屬山體等和太湖、澄湖、獨墅湖、春申湖、陽澄湖、石湖、西塘河、三角咀、傀儡湖、崑承湖、澱山湖、汾湖等)。
(二)區域開發中,應當保護生態敏感區,減少對野生動植物的破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綠化覆蓋率,嚴格保護自然水域,保證一定的水面率,加強濕地保護。
(三)其它生態敏感區內不得新建工礦企業,其他建設項目從嚴控制。
(四)太湖水源、陽澄湖水源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太湖、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規定執行。
(五)對水源地應當採取保護性措施。控制島嶼上的建設,避免沿湖開發,不得圍湖造地。
(六)非水源地沿湖岸線及山體山腳應當劃定為公共開放區域,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米。
沿湖300米範圍內除休閒旅遊度假設施、水利設施、助航標誌外,禁止其它項目建設。
(七)不得破壞生態敏感區的防洪、排澇能力和自淨能力,不得破壞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
(八)生態敏感區內的任何建設,要從嚴控制,維護自然風貌環境,保持生態平衡。
第十三條 沿太湖(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太湖新城除外)、陽澄湖縱深1公里、高速公路兩側各100米、高速鐵路兩側各70米、城際鐵路兩側各30米,及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廊道中,合理建設生態防護林,嚴格限制在生態走廊內進行新的建設。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沿線建設按照軌道交通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等輔助設施應當與周邊建築物結合建設,無法結合建設而需沿街設定的,應當與城市景觀風貌相協調。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常熟歷史文化名城和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市政府公布的其他古鎮、古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9日頒布的《蘇州市城市規劃若干強制性內容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城鄉規劃若干強制性內容的規定的通知(蘇府規字〔20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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