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大學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地區:蘇州大學
- 發布批號:教高[2011]6號
第二條 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包括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國家級虛擬仿真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省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省級實驗教學與實踐教育中心。
第四條 注重實驗教學師資隊伍建設,中心主任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豐富的實驗教學經驗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具有正高級職稱。具有完善的人員聘用、晉升、考核、培訓體系。有一支實驗教學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實驗教學師資隊伍(包括職稱、年齡、學歷),實驗室專職技術人員數量滿足實驗教學要求。
第五條 構建良好管理運行機制,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可設若干名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中心根據實際情況下設若干實驗室;實驗教學資源集成整合度好,實驗教學與實驗室管理開放運作,資源共享度高,使用效益好。
第六條 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和引進,創造條件,有計畫的組織在職教師赴企業鍛鍊,提高教師專業技能水平,同時加強具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教師引進力度;制定吸引企事業單位專家參與本科實驗教學的政策措施,聘請企事業單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兼職教師,形成專兼結合、相對穩定的實驗教師隊伍。
第八條 按照人才培養方案,編寫實驗內容符合課程要求和水平的實驗教學大綱,實驗開出率100%。根據課程與學科發展的需要及時更新實驗內容,示範實驗中心的實驗項目年更新率≥10%。
第九條 實驗項目類型涵蓋基礎型、綜合型、設計型、創新型等,其中基礎型實驗項目數量≤50%,綜合設計型實驗≥30%,創新型實驗≥20%。實驗內容可分為必修和選修,根據課程性質合理分配必修和選修實驗比例。
第十條 改善實驗教學條件,最佳化實驗教學資源配置,根據實驗需求配置數量充足(一人一組或兩人一組)、技術先進、組合最佳化的儀器設備;加強實驗設備的日常維護,提高設備完好率和使用率;實驗室規模、用房面積、設施、環境、安全等符合國家規範。
第十一條 根據實驗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實驗教學內容方面加強各學科專業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優質資源,實現專業實驗與科學研究、工程實際、社會套用相結合。探索學校與科研院所、行業、企業協同培養人才的機制。
第十二條 選用國家規劃教材、精品教材、獲獎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作為實驗教學用書,積極組織教師編寫高質量的實驗教材或實驗講義。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實驗教學研究,申請實驗教學研究項目,發表高質量實驗教學論文,不斷開設和開發新實驗,在實驗教學改革、實驗課程建設、實驗人才培養和自製實驗儀器等方面取得顯示度的教學成果。
第十四條 積極進行虛擬仿真實驗教學平台和項目的建設與開發,堅持能實不虛,虛實結合的原則,特別鼓勵在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險、高成本領域開發和開展虛擬仿真實驗,形成系列實驗,為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提供新的載體。
第十五條 積極承擔本科生科研訓練(包括君政基金,各級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等)和學科競賽的指導工作,為學生科研訓練和參加競賽提供應有的條件。
第十六條 努力提高中心信息化水平,建設信息化實驗管理平台和網站,逐步實現網上輔助教學和智慧型化管理。有專人負責網站建設與維護,網站內容豐富,包括中心介紹、師資隊伍、實驗安排,實驗內容,儀器介紹,實驗教材,實驗成果,實驗課件,實驗視頻,線上交流與考試等,並定期更新。
第十七條 建立開放共享制度,制定切合實際的可操作性的實驗開放辦法,示範中心要面向全校相關專業開放,開放時間不少於示範中心承擔必修實驗課時的50%,提高中心使用率。
第十八條 規範中心經費使用。加強設備購置計畫的論證、招標採購和設備資產建賬等環節的管理,合理使用經費,提高使用效益。使用國家、省和學校的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及時計入用款單位國有資產帳。
第十九條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師生安全教育體系,配齊相關安全警示標誌和設備,定期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做好危險品保存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成立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建設領導小組,教務部為具體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示範實驗中心建設規劃與組織實施,開展中心遴選、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學院(部)在人、財、物等方面為中心建設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遴選國家級、省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工作由教務部根據相關檔案要求實施,各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填寫申報材料,經所在教學單位審核後報教務部,教務部組織專家根據推薦指標,擇優遴選。申報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的須為省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或省級實驗教學與實踐教育中心;申報國家級虛擬仿真實驗教學中心的須為國家級、省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或省級實驗教學與實踐教育中心。
第二十二條 實驗示範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實行年度報告、中期考核和期末驗收制度。中心從立項到驗收的期限按國家、省或學校的檔案執行,建設期滿後,對照立項申請書和驗收標準,從實驗教學改革、實驗隊伍建設、管理運行模式、設備與環境、網站建設、特色項目開發等方面進行全面總結,提交驗收申請表,提供與驗收相關的證明材料和網站網址,實施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廳組織專家組,通過網上評審、集中評議、實地抽查等環節對建設情況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暫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