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俄勞動法典

蘇俄勞動法典是蘇聯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後制定的有關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典。1918年12月頒行第1部,其中包含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以來所制定的勞動立法,法典規定年齡在16歲以上50歲以下的一切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有勞動的義務,並確立了工作日制度、休息制度和婦女產假等基本制度。1922年10月30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9屆第4次會議通過第2部,共198條,分總則篇和分則篇。法典反映了蘇維埃國家在戰爭結束後已過渡到恢復國民經濟階段的特點。

規定吸收工人和職員應通過“勞動契約”以及訂立“集體契約”,並規定工會的主要任務不僅是保護工人和職員在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方面的切身利益,監督企業行政切實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工資支付等規範,而且必須協助生產的正常進行等。1970年7月15日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並根據這一綱要於1972年4月1日施行新的《蘇俄勞動法典》,共18章,256條,包括總則、集體契約、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保護、勞動爭議、工會、職工參加生產管理、國家的社會保險等。參見《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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