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業務

藁城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是由車管所受理。

申請材料,申領程式,申領駕照,

申請材料

1、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符合規定。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收存相關資料,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
4、因計算機網路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存在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程式

(一)受理崗預約科目一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二)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籤名,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製作、核發《准考證明》;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1次。
(三)受理崗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經駕校培訓的,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預約科目三考試時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四)考試崗按期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考試前應當核實申請人,考試後應當在考試成績表上記載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由考試員和申請人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籤名;考試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並可以當場補考1次。
(五)受理崗覆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收回《准考證明》,確認核查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後1個工作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六)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申領駕照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考試成績表原件。
(五)《准考證明》原件。
(六)經駕校培訓的,還需收存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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