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宿州市委辦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蕭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秘〔2019〕2號)和中共蕭縣縣委 蕭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蕭發〔2019〕7號),制定本規定。
蕭縣文化和旅遊局是縣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蕭縣文化和旅遊局
- 現任領導:吳孝敏(局長)
- 所屬地區:蕭縣
- 所屬部門:蕭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文化文物和旅遊政策措施、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有關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文化文物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重大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建設和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扶持農村和貧困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
(六)指導、推進文化文物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文物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負責縣級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的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監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對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市場。
(十)在縣域範圍內,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等,指導縣廣電事業建設並實施行業管理。
(十一)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綜合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鑑定和利用等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
(十三)指導、管理文化文物和旅遊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文物和旅遊交流活動。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文電、會務、檔案、信息、信訪、安全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和旅遊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監督全縣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公共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
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幹部培訓、機構編制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文化、藝術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對外文化交流,提出對外和對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建議,開展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承擔文化文物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二)文化藝術公共服務股(文物事業管理股、非物質文化遺產股)。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及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專業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和民間職業劇團業務建設;規劃、指導、協調全縣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工作。
擬訂文化文物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公共文化文物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定文化文物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民眾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依法組織管理民眾文化活動;指導社區文化、村鎮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指導文化館(站)事業、圖書館(室)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文化館站管理人員業務技能的培訓工作。
管理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博物館業務、文物宣傳、文物安全、文物鑑定、文物信息化及科學研究;組織、指導、協調世界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工程,構建革命文物保護傳承體系;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鎮及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博物館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組織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評審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
承擔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指導全縣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方面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文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和廣電等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辦文化交流活動出入境報批手續;指導文化和旅遊、廣電經營行業協會、學會開展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電影放映單位的設立許可,審核實施新聞出版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等。負責落實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工作,按要求統一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四)資源開發產業股。擬訂文化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融合發展。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城、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推動產業投融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和重要旅遊產品的對外宣傳推廣工作,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文化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承擔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
(五)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股。負責全縣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管理文化娛樂市場、文藝演出市場、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美術市場、文藝培訓市場、藝術攝影攝像等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指導標準化創建評定工作;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縣“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依法對導遊證、導遊人員的導遊活動實施管理;指導經營境內旅遊業務旅行社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協調旅遊教育、培訓機構及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試和等級考核工作。重點監督實施各類旅遊景區(點)、度假區、旅遊飯店(餐館)、農家樂、旅行社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
(六)廣播電視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制定全縣廣播影視科技、事業發展規劃,參與信息網路建設的規劃;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監聽監看和輿情收集工作;負責電視劇的題材規劃和初審;負責廣播影視節目和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的監管和業務指導;承擔廣播電視領域的市場監督管理、資質認證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記者證的核發和管理;指導有關廣播電視領域審批、許可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電影發行網的建設、調整和平衡。組織全縣對外電影交流等活動;歸口管理影劇院;指導協調動漫、手機音樂、網路遊戲產業發展。
(七)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辦公室。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研究制定新聞出版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對全縣圖書出版、報紙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電子出版物出版和網路出版單位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出版物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讀工作;依法對報社記者站進行管理;指導全縣新聞出版隊伍培訓和鑑定工作;指導全縣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本縣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管理;監督管理涉外著作權貿易、涉外著作權契約登記、外國作品著作權認證工作;負責對著作權保護中介組織的監管。指導全縣印刷質量監督工作;監督管理出版物印刷質量和條碼使用;指導縣印刷協會、書刊發行業協會的工作。
人員編制
縣文化和旅遊局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
縣文化和旅遊局(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吳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