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覆時間
2015年9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關於申請將
蕪湖出口加工區整合最佳化為綜合保稅區的請示獲國務院批覆。
具體內容
一、同意
蕪湖蕪湖出口加工區整合最佳化為
蕪湖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為2.17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寧蕪鐵路、南至規劃道路、西至九華北路、北至衡山路(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蕪湖綜合保稅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原
蕪湖出口加工區。
二、同意
蕪湖綜合保稅區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和政策優勢,發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
三、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擬定綜合保稅區的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的前提下進行建設。
四、
蕪湖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要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組織綜合保稅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驗收合格後,
蕪湖綜合保稅區享受現行綜合保稅區相關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稅收政策為:除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另有規定外,境外貨物入區保稅或免稅;貨物出區進入境內區外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境內區外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六、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
蕪湖綜合保稅區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