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尊玉,男,漢族,1957年6月生,江蘇省豐縣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全日制大專(解放軍西安政治學校哲學專業)、在職碩士(華中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經濟師。曾任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正廳級) 。
2019年6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蔣尊玉受賄抗訴案二審宣判,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蔣尊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尊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豐縣
- 出生日期:1957年6月
- 畢業院校:解放軍西安政治學校、華中農業大學
人物履歷,社會兼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雙開,開庭審理,一審宣判,二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6年02月——1978年04月,基建工程兵801大隊汽車中隊戰士、副班長;
1978年04月——1979年02月,基建工程兵802大隊汽車中隊給養員;
1979年02月——1979年09月,基建工程兵802大隊汽車中隊司務長;
1979年09月——1981年08月,解放軍西安政治學校哲學專業學生;
1981年08月——1981年12月,基建工程兵802團宣傳股正排職幹事;
1981年12月——1983年09月,基建工程兵802團幹部股副連職幹事;
1983年09月——1986年04月,深圳市機電設備安裝公司七施工分公司黨總支副書記;
1986年04月——1988年07月,深圳市機電設備安裝公司政工人事部副部長兼團委書記;
1988年07月——1989年10月,深圳市機電設備安裝公司政工人事部部長(正科級);
1989年10月——1990年12月,深圳機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科長;
1990年02月——1992年02月,深圳機場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
1992年02月——1993年12月,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房地產市場處副處長;
1993年12月——1996年06月,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房地產市場處處長;
1996年06月——2001年02月,深圳市規劃國土局龍崗分局局長(期間:1997年03月——1999年03月,在華中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獲碩士學位);
2001年02月——2001年08月,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
2001年08月——2005年07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5年07月——2009年08月,深圳市水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9年08月——2009年10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9年10月——2010年01月,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0年01月——2010年05月,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0年05月——2013年01月,深圳市委常委,龍崗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正廳級);
2013年01月——2013年04月,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龍崗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04月——2014年10月,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社會兼職
2014年4月11日,廣東省法學會官方網站公布第八屆法學會理事、常務理事名單,蔣尊玉擔任理事、常務理事。
2015年5月22日,廣東省法學會八屆二次理事會召開,宣布“鑒於蔣尊玉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已不適合擔任省法學會理事、常務理事,決定免去其職務。”通過了《關於免去蔣尊玉省法學會理事、常務理事的決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立案偵查
依法雙開
2015年04月,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蔣尊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蔣尊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參與賭博;與他人通姦;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本人或親屬收受巨額賄賂等。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
蔣尊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蔣尊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開庭審理
2016年5月16日上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蔣尊玉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
一審宣判
2017年8月28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蔣尊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蔣尊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14年,蔣尊玉在任深圳市規劃國土局龍崗分局局長、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深圳市水務局局長、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主任、深圳市龍崗區委書記、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建築工程、開發房地產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賄送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265.6767萬元、港幣4670萬元。
法院認為,蔣尊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嚴懲;鑒於蔣尊玉主動退回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
2019年6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蔣尊玉受賄抗訴案二審宣判,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蔣尊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蔣尊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地產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多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3265.6767萬元、港幣46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