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工作情況。會上發布了蒙世升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公安局在偵查張宗勝販賣、運輸毒品、李劍非法持有毒品案時,發現蒙世升與本案有關。抓獲蒙世升後,提請靈山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能夠證實蒙世升犯罪的證據只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但其在審查逮捕時已經翻供,直接與蒙世升聯繫的張宗勝始終拒不承認,沒有其他證據指證蒙世升販賣毒品,故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張宗勝、李劍抗訴案件過程中,發現偵查機關僅對扣押的張宗勝、李劍、蒙世升手機中未刪除的簡訊、微信進行拍照提取,未對手機中已刪除信息進行數據恢復,即委託自治區檢察院技術部門進行電子數據檢驗。經檢驗,恢復並提取已被刪除的張宗勝、李劍、蒙世升的簡訊、微信信息以及通訊錄,這些信息證實了張宗勝與蒙世升為交付毒資多次聯繫進行轉款的具體內容,與蒙世升曾經的有罪供述、銀行交易明細等相互印證。據此,可以認定蒙世升販賣毒品的事實。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對蒙世升重新提請逮捕,依法追究蒙世升販賣毒品罪。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蒙世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案件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檢察機關始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不因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而放鬆對證據標準的要求,在證據不充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情況下,依法履行不批捕職能。同時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切實發揮主導作用,依法做好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對電子證據進行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取得了認定蒙世升犯罪的關鍵證據,追訴了犯罪嫌疑人,把住了證據質量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