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古樹名木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6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市、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旅遊、文化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要堅持全面保護,依法保護,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原地保護,科學管護的原則。
第六條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網路、電視、電台、報刊及各類媒體,大力宣傳保護古樹名木的重要意義,宣傳古樹名木文化,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保護古樹名木的自覺性。
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培訓教育,提高管護水平,增強管護責任意識,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和自行處置古樹名木,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批評、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調查公布
第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10年開展一次古樹名木資源普查。也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適時組織資源普查。在普查間隔期內,各地要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對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及時登記建檔予以保護。
第十條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資源普查,現場登記、拍照、編號,建立資源檔案。對古樹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小區。在做好紙質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古樹名木資源電子檔案。
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樹名木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建立資源檔案。
第十一條一級古樹由省級綠化委員會報省級人民政府認定後公布,二級古樹由市級綠化委員會報市級人民政府認定後公布,三級古樹由縣級綠化委員會報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後公布。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古樹保護公告。
第十二條 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分級: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
(二)樹齡300—499年的古樹為二級;
(三)樹齡100—299年的古樹為三級。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學的日常養護方案,指導和督促養護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護措施。
第十四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組織開展保護技術攻關,大力推廣套用先進養護技術,提高保護成效。
第十五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研究制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鑑定評估、養護管理、搶救復壯等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技術規範體系。成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提供科學諮詢和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古樹名木權屬情況,落實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要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並登記和公告。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報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為養護責任單位;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生長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馬路街道上的,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四)生長在林業場圃、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小區以及其他林業用地上的,該區域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五)生長在城鎮居住區或者居民庭院範圍內的,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養護責任單位;
(六)生長在農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上的,該承包人為養護責任人;
(七)生長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後的,該居民為養護責任人;
(八)其他生長在農村,不便明確個人為養護責任人的,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確定。
第十八條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
養護費用可以按規定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九條嚴禁破壞古樹名木及其自然生境,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幹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三)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挖坑取土、淹漬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有害廢渣廢液、鋪管架線、修築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
(四)採伐;
(五)非法採挖倒賣等流轉行為;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二十條不得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有關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時應避讓古樹名木,對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科學制定移植保護方案施行移植異地保護,嚴格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移植一級古樹的,移植方案應當徵得省古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移植二級古樹的,移植方案應當徵得市古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移植三級級古樹的,移植方案應當徵得縣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移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應當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工程建設影響到古樹名木保護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保護責任書,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保護責任。
第二十三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古樹名木日常巡查巡視,及時排查樹體傾倒、腐朽、枯枝、病蟲害等問題,並針對性地採取保護措施。對易被雷擊的高大、孤立古樹名木,要及時採取防雷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衰弱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其組織治理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註銷,並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落周圍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保護標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及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等內容。
古樹名木零星分布的,保護範圍一般為樹冠垂直投影範圍。群體分布的,保護範圍一般為周邊50米內的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
第二十六條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盜伐和非法採挖、運輸、移植、損害等破壞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協調,對破壞和非法採挖倒賣古樹名木等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政府應按照行政區劃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古樹名木普查、建檔、掛牌、日常維護、復壯、搶救、保護設施建設以及科研、培訓、宣傳、表彰獎勵等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納入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鼓勵社會各界、基金、社團組織和個人通過認捐、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
認捐、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古樹名木的署名權,直至捐資、認養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深入挖掘古樹名木的文化價值,充分發揮古樹名木在傳承歷史文化、弘揚生態文明中的獨特作用。要將古樹名木的文化價值與旅遊開發高度融合,做到一樹一典故。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已建的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所在地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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