葦稅

稅課名。也稱葦捐, 清代雜稅之一。清代奉天東邊外葦稅,向按五則徵收實物。上、中則為大葦,畝征二十束,每束值百文;中則以下為小葦,畝征三十餘束,每束值二十文。光緒十三年(1887)奏準,酌收葦捐,十中抽一,貯道庫以備兵餉所需。大葦百束收東錢四千文,小葦千束收東錢二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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