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為典搶奪案

董為典搶奪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為典搶奪案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一年
  • 涉及機構:刑部
  • 涉及人物:董為典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案犯董為典,因搶奪張大懷錢財,被張大懷轉身拉奪,董為典即用刀戳傷張大懷頭頂等處後逃跑。其父董士武聞知,即將董為典尋獲,向官府自首。按律載:“犯罪未發而自薦者,免罪。其損傷於人不在自首之律”。注云:“因犯殺傷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殺傷法。”又規定,律得容隱之親屬代為自首者,如罪人自薦法。湖北巡撫據此免除董為典搶奪之罪責,而只依刀傷人律,判處董為典杖八十,徒二年。刑部認為此項判決與律例相符,批准了這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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