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

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

《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是2019年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
  • 作者:蔣昇洋
  • 出版社: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1月1日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5044223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我國對於美國判例法的經驗汲取要點主要有二:其一,注意義務內部決策類義務與監督類義務的二分法,以及在各自的義務類型之下法院的審判關注焦點;其二,善意要素在注意義務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套用。

圖書目錄

0 導論
0.1 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
0.2 文獻綜述
0.2.1 國內研究現狀
0.2.2 國外研究現狀
0.2.3 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0.3 研究方法
0.4 研究路徑及邏輯結構
0.5 概念界定
1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現實運作及其問題檢視
1.1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案件梳理
1.1.1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案件的樣本概況
1.1.2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案件的巨觀數據分析
1.2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微觀事實發現
1.2.1 法定職權與章程授權作為董事決策的正當權源
1.2.2 以過錯歸責的侵權責任路徑作為認定模式
1.2.3 部分案件引用了美國式的注意義務定義
1.2.4 部分案件運用了商業判斷規則
1.3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問題檢視
1.3.1 將注意義務認定局限於合規與越權行為的認定
1.3.2 采美國定義的案件並未變更原有裁判模式
1.3.3 運用商業判斷規則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裁判說理
1.3.4 部分案件未明確區分董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1.4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問題原因歸結
1.4.1 法律規則過於強調董事行為的合規性與職權性
1.4.2 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
1.4.3 侵權行為理論影響注意義務的裁判路徑
1.4.4 我國傳統信義義務理念限制了注意義務的發展
2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認定的再造路徑:美國判例法經驗之借鏡
2.1 經驗一:注意義務的類型劃分及裁判關注焦點
2.1.1 注意義務中決策義務和監督義務的類型劃分
2.1.2 決策義務與監督義務中裁判關注焦點概覽
2.2 經驗二:善意在注意義務認定中的適用
2.2.1 善意與注意義務的內在關聯
2.2.2 美國法院有將善意歸入忠實義務的趨向
2.2.3 善意被歸入忠實義務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
2.2.4 我國不應照搬美國忠實義務擴張的實踐路徑
2.3 美國經驗對我國董事注意義務認定再造的借鏡價值
2.3.1 更正合規與越權性認定的司法裁判思維
2.3.2 善意標準助益於審查認定標準的具體化
2.3.3 類型劃分助益於注意義務界限的明晰化
3 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的美國判例經驗剖析及中美判例比較
3.1 美國法院在公司普通決策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3.1.1 董事在決策時所明知或應知的事實信息
3.1.2 董事所採取的決策程式的完備性
3.1.3 董事善意信賴專業諮詢意見下的免責
3.1.4 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3.2 美國法院在公司控制權交易決策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3.2.1 董事對市場信息獲取與知悉的程度
3.2.2 董事在決策時所明知或應知的事實信息
3.2.3 董事在決策當時的協商談判程式
3.2.4 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3.3 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認定的中美比較
3.3.1 事前與事後審查視角的差異
3.3.2 靈活與固化審查模式的差異
3.3.3 法院關注焦點的差異
3.3.4 分析裁判說理的差異
4 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的美國判例經驗剖析及中美判例比較
4.1 美國法院在監督公司日常運營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4.1.1 公司信息收集與報告系統的設立與運行
4.1.2 董事是否知道或應知“紅旗警示”信息
4.1.3 知道“紅旗警示”後董事作為義務的審查
4.1.4 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4.2 美國法院在監督信息披露合規性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4.2.1 董事是否知道或者應知披露信息的違規性
4.2.2 董事對違規財務報表的實際參與性
4.2.3 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4.3 美國法院在監督公司商業風險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4.3.1 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的設立與運行
4.3.2 商業風險中“紅旗警示”的適格性審查
4.3.3 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4.4 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認定的中美比較
4.4.1 責任追究路徑的差異
4.4.2 法院關注焦點的差異
4.4.3 責任認定標準的差異
5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模式的再造
5.1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雙重審查模式
5.1.1 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中“信息”要件的審查
5.1.2 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中“信息”要件的審查
5.1.3 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中“程式”要件的審查
5.1.4 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中“程式”要件的審查
5.2 雙重審查模式下善意標準的適用
5.2.1 善意標準與“信息”、“程式”審查的銜接
5.2.2 善意的適用務必兼顧客觀標準
5.2.3 將善意作為引入商業判斷規則的一種途徑
5.3 雙重審查模式的其他適用要點
5.3.1 遵循事前審查原則
5.3.2 恪守個案審查原則
5.3.3 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5.4 我國董事注意義務認定模式再造的實現路徑
5.4.1 法律對決策與監督的注意義務類型進行成文規定
5.4.2 司法解釋對“信息”和“程式”的審查作出解釋
5.4.3 案例指導制度體現善意的判斷標準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作者簡介

蔣昇洋,四川遂寧人,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證券法。現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曾在《社會科學》、《證券法苑》等刊物上發表數篇論文,並主持校級課題1項、以主研的身份參研省級課題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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