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客體論(第二版)

著作權客體論(第二版)

本書以著作權客體範圍的勾勒為中心,圍繞思想表達兩分法和原創性原則,結合非獨立創作因素、功能性因素、非文字性因素、事實性因素、表達量的因素和傳統文化因素,並聯繫我國司法實踐,對著作權客體的內涵與外延進行逐漸深入的解讀。

基本介紹

  • 作者:盧海君
  • ISBN:978-7-5130-3142-4
  • 類別:法律類 
  • 頁數:664
  • 定價:98元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11
  • 裝幀:平裝
  • 開本:異16開
作者簡介,讀者對象,目錄,精彩片段,

作者簡介

盧海君,法學博士,任教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主講智慧財產權法和民法學。在《法商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政治與法律》《智慧財產權》等核心期刊分開發表學術論文多篇,承擔或參與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

讀者對象

智慧財產權法學習者、研究者,相關實務工作者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著作權客體的範圍——以思想表達兩分法為中心
第一節 思想表達兩分法
第二節 合併原則與情景原則
第三節 約減主義與整體概念和感覺原則
第四節 思想的法律地位
第五節 表達的實質與表達的形式——著作權客體的重新解讀
第二章 客體可著作權性的要件——以原創性為中心
第一節 基本前提:原創性要件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不斷深入:原創性要件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內涵豐富:原創性要件的基本範疇
第四節 多種視角:原創性要件的分析方法
第五節 另闢蹊徑:原創性要件的悖論
第三章 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因素(一)
第一節 非獨立創作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一——以彙編作品為中心
第二節 非獨立創作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二——以資料庫為中心
第三節 非獨立創作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三——以演繹作品為中心
第四節 功能性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一——以實用藝術作品為中心
第五節 功能性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二——以建築作品為中心
第四章 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因素(二)
第一節 非文字性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一——以計算機軟體為中心
第二節 非文字性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之二——以角色為中心
第三節 事實性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以事實作品為中心
第四節 表達量的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以標題為中心
第五節 傳統文化因素對客體可著作權性的影響——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為中心
第五章 著作權客體基本原理的套用
第一節 思想表達兩分法的套用
第二節 作品本質原理的套用
第三節 抽象測試法的套用
第四節 合併原則與情景原則的套用
第五節 約減主義與整體概念和感覺原則的套用
第六節 原創性原則及實用藝術作品理論的套用
第七節 彙編作品基本原理的套用
第八節 簡短文字作品基本原理的套用
第九節 著作權客體基本原理的拓展套用
第十節 著作權保護、競爭法規範與產業發展
結論 著作權客體範圍之界定與公共領域之促進
參考文獻
後記
再版後記

精彩片段

釐清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只是界定客體範圍的第一步。這些對象只有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一般而言,作品必須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作品應當具有固定性,作品應當具有可複製性。只有滿足上述各項要件的作品才能夠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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