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地址
葉縣人民政府一樓西
機構設定
一 辦公室
1、職能:負責機關的文電處理、政務信息、來信來訪、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二 國民經濟綜合股
1、職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協調服務業發展,指導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辦理市場體系建設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三 經濟體制改革股
1、職能:組織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制訂和實施,審核辦理企業境外用匯投資項目事宜。
四 農村經濟股
1、職能:研究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農業、林業、水利、農機、畜牧、氣象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五 工業經濟股
1、職能:監測分析全縣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工業技改項目、食品工業項目和能源項目的投資事宜。
六 固定資產投資股
1、職能: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負責城鎮基礎設施、交通、鄉村政權設施、房地產開發等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七 社會發展股
1、職能:研究全縣就業、社會保障情況,負責人口、文化(旅遊)、教育體育、衛生、廣播影視、民政、殘聯、高技術產業、信息化等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八 設計審批股
1、職能:負責全縣財政投資項目預算的審核,監督項目的實施。
九 葉縣以工代賑領導小組辦公室
1、職能:擬訂以工代賑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以工代賑項目有關事宜。
十 葉縣重點項目建設與稽察辦公室
1、職能:編制重點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縣內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理新建工業項目有關事宜。
職能職責
1、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種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2、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形勢,對經濟運行進行檢測、預測和預警,提出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3、負責匯總和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研究貫徹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研究提出促進融資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企業債券發行,銜接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和投融資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
4、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全縣經濟改革。
5、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和投資重點,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和縣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負責全縣利用國外貸款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使用方向,監測債務安全情況;安排縣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外資項目及企業境外用匯投資項目;指導信託業、證券業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指導全縣招投標工作;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和重要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設計的審查;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查特派員工作。
6、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組織制定工業總體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擬定基礎產業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設備的消化創新工作;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務業的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組織研究城鎮化戰略,協調、指導全縣城鎮化工作。
7、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調節;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市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畫;管理全縣糧食、棉花、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8、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9、提出全縣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區域經濟合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10、研究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協調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11、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12、研究擬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投融資、對外開放的有關制度和辦法,參與有關制度、辦法的起草和實施。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