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草案和實施辦法。
二、編制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區教育、教學體制改革。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辦法和方案;監督全區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內外對我區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檢查實施全區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辦學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條件;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與複查;開展對中等及以下學校的督導評估檢查和檢查驗收工作。
五、規劃指導區直學校(單位)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組織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會同職改部門做好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專業技術的聘任工作。統籌管理各類教師的銜接教育,組織培訓國語工作。
七、統籌管理全區各級各類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編制各類學校的招生計畫,組織協調招生管理工作;負責中等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計畫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
八、規劃並管理全區教育統計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管好教育系統人事和檔案。
九、負責全區中國小的設定、合併、撤銷的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的審批、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工作以及電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裝備工作。負責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