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組織制訂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畫及近期的專項規劃、計畫等,並督促檢查實施。參與制定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審核縣城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組織制訂全縣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4、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輻射物經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調查環境污染糾紛,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並進行行政仲裁。
5、負責全縣節能減排工作計畫的制定,並督促計畫的實施和目標完成。
6、負責縣管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及“三同時”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制度推廣和實施等項工作。
7、負責全縣排污費的核算、徵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8、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作;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9、負責全縣環境統計、信息和檔案工作;組織全縣環境監測及污染源調查與評價;組織境內監測網路建設,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做好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10、制定全縣環境科技發展規劃,參與全縣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研究與制定。協助有關部門對全縣環保產品、環保市場進行質量監督管理,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
11、組織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縣人民的環境意識,總結推廣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12、負責抓好全縣環境保護職工隊伍建設,制定政治、業務、法規培訓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13、組織本轄區國(境)內、外環境保護科技合作,環境建設項目和資金引進及信息交流工作。
14、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