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區域電力市場網損處理辦法

《華東區域電力市場網損處理辦法》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區域電力市場網損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1 總則
1.1總則
根據華東區域電力市場原則,網損將以網損因子的形式,作為體現各市場主體在電網中位置不同的影響的因素,在市場競價排序和結算過程中作為附加因子考慮。
1.2 適用範圍
本辦法及根據本辦法頒布的網損因子適用於華東區域電力市場區域競價市場範圍,原統配計畫、區外來電、雙邊交易等市場行為的網損處理暫不屬本網損處理辦法管理範圍。
1.3 各方職責
1.3.1 華東調度交易中心負責網損技術細則和管理細則的制定以及網損因子計算條件的確定、網損因子計算和發布等網損相關具體工作的實施;
1.3.2各省市調度交易運行機構在華東調度交易中心領導下負責本省市電網範圍內的網損計算相關配合工作的實施。
1.4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華東調度交易中心。
2 技術細則
2.1 網損計算方法總原則
華東區域電力市場網損計算方法選擇以國內外通用、技術成熟、原理合理、物理意義明確、計算操作簡單、監督檢查方便為總原則。
2.2 網損計算方法總述
華東區域電力市場網損計算方法採用通用的網損微增率方法原則。為體現網損結果適用期內電網結構以及運行方式變化的影響,在計算中選擇網損結果適用期內可能出現的多個典型運行方式計算網損因子,以其加權平均值,即綜合網損因子作為網損因子最終結果。
2.3 網損因子定義
2.3.1 參與區域電力市場競價的第 機組對全網的網損係數( )定義為以全網參考點為參考,該機組併網參考點增加單位出力造成的全網增加的網損量;
2.3.2 參與區域電力市場競價的第 機組對全網的網損因子(GLFi)定義為:GLFi=1- ;
2.3.3 參與區域電力市場購電的第 省市對全網的網損係數( )定義為以全網參考點為參考,該省市參考點增加單位出力造成的全網增加的網損量;
2.3.4參與區域電力市場競價的第 省市對全網的網損因子(RLFj)定義為:RLFj=1- ;
2.3.5參與區域電力市場競價的第 機組對第 省市的網損因子(PLFi)定義為:PLFi=GLFi / RLFj;
2.4 綜合網損因子處理
2.4.1綜合網損因子定義為選擇網損結果適用期內可能出現的多個典型運行方式計算得到的網損因子的加權平均值;
2.4.2 綜合網損因子計算以網損因子GLFi 、RLFj作為原始數據;
2.4.3 綜合網損因子計算時,對各典型方式下的網損因子進行加權平均應考慮各方式出現時間機率,如原則上高峰和低谷方式下計算得到的網損因子權重比例按照高峰和低谷時間比例;
2.4.4綜合網損因子計算結果為第 機組對全網綜合網損因子GLFi、第 省市參考點對全網綜合網損因子RLFj和第 機組對第 省市的綜合網損因子PLFi。
2.5 網損計算初始條件選擇原則
2.5.1 全網參考點以優先選擇全網網路拓撲中心和潮流交換中心樞紐變電站500kV側為原則;
2.5.2各省市參考點應在省市接入華東主網的省際交換500kV變電站中選擇,在選擇時應優先選擇省際聯絡線較多或潮流交換樞紐變電站;
2.5.3 典型方式的選擇以儘可能選擇適用期內可能出現典型運行方式為原則,選擇時必須包括高峰和低谷方式,若適用期內發生電網結構重大變化,則應包括變化發生前後運行方式;
2.5.4根據通用的網損微增率法對負網損的處理辦法,在進行各綜合網損因子計算時對GLFi、PLFi、RLFj中大於1.0的取1.0處理。
2.6 網損因子的使用
2.6.1 在市場機組競價排序時,使用機組對全網綜合網損因子GLFi對機組報價進行修正;
2.6.2在華東和省市進行結算時,使用該省市參考點對全網綜合網損因子RLFj進行修正;
2.6.3省市電網和接入該省市電網的機組進行結算時,使用機組對省市的綜合網損因子PLFi進行修正。
3 管理細則
3.1 網損因子計算流程
3.1.1 網損因子計算發布原則上按年度進行;
3.1.2 在每年12月第一周第一個工作日,由華東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發布當年網損計算計算條件,包括次年全網及各省市電網參考點設定,選取的典型方式及各方式權重說明,並向各市場參與主體發布;
3.1.3 每年12月第二周第一個工作日,各市場主體上報對當年網損計算條件的反饋;
3.1.4 每年12月第四周第一個工作日,由華東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發布次年網損因子結果;
3.1.5 次年1月1日網損因子結果生效。
3.2 華東電力調度交易中心負責網損因子計算條件及網損因子計算結果的發布。計算結果發布時包括:當年全網及各省市電網參考點設定,選取的典型方式及各方式權重說明,參與電力市場各機組對全網綜合網損因子、各省市參考點對全網綜合網損因子和機組對省市的綜合網損因子。
3.3 網損因子的修改
3.3.1 網損結果一經生效原則上不得修正;
3.3.2 市場主體可以啟動爭端解決機制要求對網損結果進行覆核。
3.4 監管機制
3.4.1 華東區域電力市場網損計算和發布受華東電力市場監管機構監管;
3.4.2 監管機構可以要求華東電力調度交易中心提供當年網損計算原始數據組織覆核。
3.4.3 省(市)參考點網損因子表及競價機組網損因子表由華東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在網站上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