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由華寧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寧縣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華寧縣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縣城二次供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華寧縣縣城規劃區內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是指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或再處理(過濾、軟化、消毒等)後,再經管道輸送給用戶飲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將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納入縣城公共衛生管理髮展規劃。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及其委託的管理人、業主推薦的管理人等是縣城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責任人,負責縣城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二次供水衛生許可
第六條二次供水管理實行衛生許可制度。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向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三)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當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
(四)各類貯水設施符合衛生防護要求。
第八條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二次供水設施場所平面布局圖、衛生防護資料等;
(四)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
(五)具有水質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
(六)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七)從業人員體檢、培訓資料。
第九條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程式:
(一)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受理和不予以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受理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
(四)審批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要求的發放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
第十條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審驗一次。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供水單位應當向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三章二次供水衛生管理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蓄水池周圍10米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相通。地下水池溢水口不得與下水道連線;
(三)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水箱(池)入孔位置大小應當滿足水箱(池)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
(四)二次供水水箱(池)應當加蓋上鎖,進水口、溢流孔、排污孔應當有密封防護設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供水:
(一)水質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含有寄生蟲、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的;
(三)毒理指標和一般化學指標超過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未經衛生檢驗合格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到縣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劑,應當使用經相關部門批准的合格產品。清洗器具應當清潔衛生。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配備衛生管理人員。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常規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並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於二次,檢測和清洗消毒費用自理。
第四章二次供水應急處理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二次供水衛生應急預案。
發生二次供水污染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預案,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立即採取下列臨時應急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並進行清洗、消毒;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五)依法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信息。
停止供水期間,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提供臨時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