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簡稱:莒縣雨滴公益)是2015年1月20日在民政局註冊成立的一支專業針對社會老年弱勢群體的愛心隊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 成立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機構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 相關部門:莒縣民政局
  • 機構準則:孝行天下,公益無邊
成立背景,基本任務,價值意義,會員,最高權力機關,工作機構,現任領導,組織章程,

成立背景

由法人陳瑞嶺為會長、劉華志為秘書長,以及23名理事和452名會員組成。團隊認為,在公益的海洋里,每一滴雨都是一種微力量,每個人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海洋。原來的這個海洋里是沒有水的,而要成為海洋,就必須付出自己的一份力氣,得到自己真正的價值觀,讓這個海洋像太平洋、大西洋那么的寬廣。成立之初,就開始有源源不斷的公益人士積極回響,為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個人力量,讓自己付出的一滴雨,融入在乾涸的土地上。

基本任務

天行四時春為首,人間百善孝為先!每個人都有遲暮之年,關心老年人,其實也是關心我們自己的未來。有多少老人在風燭之年,飽受兒女的離去和病殘的折磨,面對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那些失去親人的爺爺奶奶、大爺大娘們難以承擔。當我們走近他們的時候,老人們渴望親情的眼神,無以言表。雖然現在政府的政策好了,對老人們的照顧也是日漸完善,但是老人需要的不僅僅是物質上的滿足,他們更渴望的是親人的問候和家長里短。有時候簡單的一聲問候,短暫的陪伴,他們都會開心、高興好幾天。其實,再多的財富在他們身真的不重要,有親人的陪伴,和他們一起安詳的度過晚年才是真正的心愿。就讓我們這些不是親人勝似親人的愛心志願者們,去實現我們身邊這些孤寡老人的心愿,讓他們不在悲觀,不再絕望。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成立大會

價值意義

志願者(volunteer)一詞來源於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為“意願”。對於這一概念,我國大陸和港台地區由於對volunteer的譯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國大陸地區一般稱為志願者香港稱之為義工;台灣地區稱之為志工),但實質內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志願者是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在不計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服務的人員。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則是任何人自願貢獻時間和精力,在不為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的服務。
在中國,志願服務是伴隨改革開放產生的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建設,90年代開始發起“中國志願者行動”,1994年12月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正式成立,成為目前中國最大的志願組織。志願服務作為一種高尚的社會行為和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彌補政府資源不足、愛心滿世界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服務經濟建設與社會道德構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二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 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 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三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願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奉獻社會。公益中國愛心滿世界志願者通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二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閒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願者 在參與志願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服務對象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接受個人化服務。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二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通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地 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為孤寡困境老人過生日

會員

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現由法人陳瑞嶺為會長、劉華志為秘書長,以及23名理事和452名會員組成。

最高權力機關

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是本組織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單位成員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本組織設秘書長一人, 副秘書長兩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工作機構

組織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物,秘書處下設財會管理處、文藝管理處、攝影管理、網路管理處、管理服務處、就業服務處。

現任領導

會長:陳瑞嶺
秘書長:劉華志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莒縣雨滴公益事業發展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弘揚中華民族“獻愛心、講孝道、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目的,建愛心橋樑、繡敬老紐帶、為愛心人士和老年朋友穿針引線為目標!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莒縣民政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莒縣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銀杏大道99號海納南門西邊沿街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三樓)。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一條組織會員開展尊老、敬老活動。每月不定期到行動不便的老人家中進行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
第二條開展“雨滴愛孝”項目,針對全縣類似失獨老人、空巢老人進行長期幫扶與關愛。
第三條開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的各項活動,促進社會上愛心單位及個人交流與合作等。
第四條以本單位為主舉辦或與其他愛心單位及人士聯辦有關“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方面的研討、論壇、文娛會演等文化活動。
第五條圍繞以“獻愛心、講孝德”,“敬老、助老”等方面開展各類活動,大力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孝文化,每年舉行一次推舉、評選、表彰、獎勵單位內外在獻愛心和敬老、助老活動中的優秀企業和先進個人。
第六條承辦與單位宗旨相關的各類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6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單位成員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罷免、增補理事;
(七)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一)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2名監事,每屆任期3年。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協會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協會理事、會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協會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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