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莊如順
- 性別:男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省惠安縣
- 出生時間:1955年5月4日
- 文化:大學文化
犯罪經歷,審判結果,
犯罪經歷
莊如順原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長,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長,並為創建漳州公安110作出過重要貢獻。在中央特偵組查處廈門遠華大案的過程中,莊的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被發覺。繼原廈門海關關長楊前線被抓後,莊成了遠華走私大案中第二個被“雙規”的官員。1999年8月28日,莊被批准逮捕。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54.55萬元;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過程中,為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莊如順身為公安機關領導,指使他人為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莊如順在石獅市公安局工作期間與賴昌星相識(據採訪賴昌星曾提到從小就認識莊如順的)。1996年初,時任福建省公安廳對外聯絡辦公室主任的莊如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賴昌星送給的一部全新豐田“佳美”小轎車(價值人民幣425500元)及資治通鑑一套。莊如順應賴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聯辦派遣人員的名義為賴的妻弟曾銘鐵辦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證》。
1999年8月11日上午至12日,莊如順得知海關部門偵查賴昌星走私犯罪行為,並在明知公安機關正在緝捕賴的情況下,四次打電話給賴昌星,為賴昌星通風報信、出謀劃策,並要求賴昌星出逃成功後回電話,嚴重干擾破壞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
1993年至1999年間,莊如順先後五次非法收受香港大西洋集團公司董事長吳光鐵送的人民幣12萬元。1999年8月10日,在收受吳光鐵送的人民幣 2萬元後,承諾為吳在南平地區交警部門工作的表弟調動至福州交警部門提供幫助。
1997年初,廈門京華工貿公司總經理宋建輝找到莊如順,要求與漳州市公安局合作,通過辦理《罰沒證》獲利。莊為公安局小集體利益,答應宋的要求,並指派下屬分工負責辦理。在辦理期間,漳州交警支隊由於檢驗不到所要辦理罰沒的汽車,支隊長梁爾克不予簽批有關手續,莊便打電話給梁,要求交警支隊給予辦理。之後,漳州市公安局李智勇等人虛構事實,編造了假的法律文書及其它相關手續欺騙上級機關,先後於1997年上半年和9月份兩次分別向公安部申辦29部和92部汽車《罰沒證》,並於同年9月1日和11月份得到批准。京華公司將121份《罰沒證》倒賣後,漳州市公安局從中非法獲取手續費114萬元。這一行為破壞了國家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制度,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435.52萬元。
對於莊向賴昌星通風報信的行為,一審判決認為這是莊在受賄後的行為,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將此行為作為受賄犯罪的情節考慮,沒有單獨處罰。法院還認為,莊如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分別收受賴昌星、吳光鐵送給的價值人民幣425500元的豐田“佳美”小轎車一輛和人民幣12萬元。莊如順利用職便,指使他人編造虛假事實,採取欺騙手段,違法申辦121部汽車《罰沒證》,交給他人倒賣,使121部無合法進口手續汽車合法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莊如順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莊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併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對莊如順被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莊如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莊如順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級法院以(2000)閩刑終字第603號刑事判決書,對抗訴人莊如順不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抗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福建省高院認定了莊如順的犯罪事實,但同時採納了部分辯護意見,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定罪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量刑判決,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