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旅遊景區觀光車管理辦法

《荊州市旅遊景區觀光車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12日荊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15日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該《辦法》共16條,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旅遊景區觀光車管理辦法
  • 擬定時間:2014年9月112日
  • 有效期:4年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號
《荊州市旅遊景區觀光車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2014年9月15日

管理辦法

荊州市旅遊景區觀光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景區管理,提升城市旅遊形象,推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州市區旅遊景區觀光車的登記、檢測、營運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各縣市旅遊景區觀光車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觀光車,是指以各種動力、人力、畜力為驅動,用於為旅遊景區內遊客提供服務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電動車、腳踏車、人力車、畜力車等觀光車輛。
第四條 觀光車的管理,堅持嚴格標準、控制規模、合法經營、統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觀光車的統籌管理和協調。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做好旅遊景區內觀光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觀光車由依法取得景區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單位負責經營和管理。
第七條 觀光車實行分類登記管理。 觀光電動車由公安部門負責登記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觀光車輛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營企業或單位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八條 經營企業或單位向公安部門申請觀光電動車登記上牌時,應依法提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車輛檢驗合格證明。
第九條 觀光電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承保,報廢年限及報廢程式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觀光電動車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C照以上(含C照)機動車駕駛證和旅遊部門核發的上崗證。
第十一條 觀光車必須在旅遊景區內按規定的線路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靠。 觀光車行駛的具體線路及車輛停靠點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住房與城鄉建設等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觀光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設施完好,並在車身明顯部位標明舉報投訴電話。
第十三條 觀光車駕駛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得強行拉客、隨意甩客或違規行駛。
第十四條 觀光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核定。觀光車營運票據由經營企業或單位報稅務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旅遊、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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