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

為緬懷和繼承茅以升等老一輩愛國知識分子對中國工程建設事業作出的傑出貢獻;促進廣大建造師立足於本職,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建造更多、更好的精品工程,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和中國建築業協會共同設立“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

“建造師獎”是我國建造師的最高個人榮譽獎。是為工程建設領域一線工作的建造師設立的科技獎項,是其職務晉升、技術評級、業務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和中國建築業協會成立“建造師獎”評審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和中國建築業協會及相關行業協會的領導和專家組成,具體組織工作由中國建築業協會建造師分會承辦。

“建造師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名額一般不超過100名。申報“建造師獎”的人員應當具備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工程建設領域取得優異成績、突出貢獻,享有較高聲譽,並具備相關條件。“建造師獎”獲獎者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和中國建築業協會授予“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稱號,並頒發獎牌、證書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
  • 創辦時間:2009年
  • 創辦機構: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
獎項歷程,評選規則,

獎項歷程

為緬懷和繼承茅以升等老一輩愛國知識分子對中國工程建設事業作出的傑出貢獻;促進廣大建造師立足於本職,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建造更多、更好的精品工程,2009年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和中國建築業協會共同設立“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並得到建設部的大力支持。

評選規則

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緬懷和繼承茅以升等老一輩愛國知識分子對中國工程建設事業作出的傑出貢獻;促進建造師提高項目科技管理水平,建造更多、更好的精品工程,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設立“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下稱建造師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造師獎”是為工程建設領域建造師設立的科技獎項,是授予工程建設領域建造師的最高個人榮譽獎,是職務晉升、技術評級、業務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評選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成立“建造師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大型建築骨幹企業及各地區相關行業協會的領導和專家組成,人數為不少於 17 人的奇數。委員會下設工作辦公室,工作辦公室設在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建造師委員會。
第四條 “建造師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名額100 名。具體名額分配由“建造師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地區、各大型建築骨幹企業建造師數量和工程建設科技水平確定。
第五條 申報“建造師獎”的人員應當具備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工程建設領域取得優異成績、突出貢獻,享有較高的聲譽,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尚職業道德、強烈社會責任感以及高級技術職稱;
(二)累計從事本行業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國內註冊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年齡不超過 55 周歲;
(四)近五年內,曾主持過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含境外項目)的施工組織或技術管理工作,項目技術水平達到同時期、同類型項目的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個人貢獻突出;項目技術水平評價機構由評審委員會評估認定。
(五)在工程質量管理、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套用以及解決重大施工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主持的工程項目至少獲得過以下其中一項獎項:
1. 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
2. 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
3. 國家優質工程獎;
4. 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獎勵;
5. 國家級工法第一完成人;
6. 發明專利且為第一完成人。
(六)在工程建設理論上有較高造詣,在公開發行的行業核心期刊上發表過學術論文或參編過專業著作或參編國家級規範標準,在國內有較大影響;
第六條 符合“建造師獎”評選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建造師獎”申報材料報各省部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學(協)會、基金會各分支機構、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簽署意見後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建造師委員會。
第八條 “建造師獎”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對上報人員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採用記名投票,得票數過半且排名前100 位的候選人確定為“建造師獎”提名名單。提名名單在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網站及《中國建設報》等有關媒體上公示 15 天,廣泛徵求意見。
第九條 對通過審定的“建造師獎”獲得者,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向獲獎者授予“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稱號,並頒發證書、獎牌,同時在相關媒體公布。獲獎人獲獎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報備。建議獲獎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其一定物質獎勵,具體數額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第十條 採取欺騙、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建造師獎”稱號者,一經查實,取消其榮譽稱號;獲得“建造師獎”稱號後,如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其他違規問題,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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