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

《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是為了加強化橘紅道地性保護,推動化橘紅產業高質量發展,傳承與弘揚化橘紅文化,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茂名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1日起,《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經茂名市委批准後茂名市人大常委會將《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確定為茂名市立法審議項目。條例由化州市人大常委會牽頭起草。
2023年6月,茂名市人大法制委將條例草案提請茂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經過茂名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
2023年12月28日,茂名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後,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2024年3月,《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發布。
2024年3月29日,《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2024年5月1日起,《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施行。

條例全文

茂名市化橘紅保護髮展條例
(2023年12月28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道地性保護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文化傳承與傳播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橘紅道地性保護,推動化橘紅產業高質量發展,傳承與弘揚化橘紅文化,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化橘紅的道地性保護、產業發展、文化傳承與傳播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化橘紅,是指以化州柚未成熟或者近成熟的果實為原料,採用特定工藝加工而成的乾燥胎果或者果皮。
本條例所稱化州柚,是指在國家公告的化橘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種植的一種芸香科常綠喬木,拉丁文為Citrus grandis‘Tomentosa’
第三條 化橘紅的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綠色發展、產業融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化橘紅保護及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化橘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化橘紅保護和產業發展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化州柚種質資源、產地和種植保護,以及化州柚果實採收和初級產品加工的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規範和維護化橘紅市場秩序、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化橘紅中藥材保護的專業指導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化州柚林木資源的監督管理和化州柚古樹資源的保護等工作。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化橘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文化產業發展、旅遊資源開發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金融工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化橘紅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化橘紅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化橘紅保護和發展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化橘紅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化橘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化橘紅文化的宣傳,對化橘紅保護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道地性保護
第八條 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化橘紅保護規劃,並報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化橘紅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種源、產地、種植、品牌等保護內容,根據產地內的氣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傳承等人文因素,對化橘紅產地實行分區保護,並明確具體保護措施。
化橘紅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種植者、生產經營者和專家等的意見,並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徵詢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化橘紅保護規劃批准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和專門場所等向社會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第九條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化州柚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動,加強化州柚特色地方品種保護。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化州柚種質資源庫,在保持道地種性前提下,加強種質資源提純復壯研究,為良種繁育科學研究提供可持續利用種質資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化州柚天然種質資源。
第十條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化州柚優良品種的繁育、示範和推廣,推動依法設立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
設立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繁育化州柚種苗的隔離、栽培條件和保存良種的條件;
(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繁育設施、檢測設備;
(三)繁育種源來源清楚、具備道地特徵,具有化州柚的採種林;
(四)具備一定的化州柚種苗產出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的設立由生產經營者提出申請,經市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應當設立保護標誌,標明繁育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接受社會監督。
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應當制定和執行種苗生產技術規程,建立產品質量保證制度,對本基地種苗生產、初加工等各環節進行質量控制。
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生產的種苗,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供應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
禁止私自採伐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的種質資源。
第十二條 化州柚種苗生產應當嚴格執行種苗檢驗、檢疫規程,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作為種苗使用。
禁止假冒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種苗產品。
第十三條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依法設立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促進化州柚生產規模化、規範化。
設立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形成規模種植,連片種植面積在300畝以上;
(二)具有適宜種植化州柚的含礞石土壤,陽光、水源充足;
(三)有科學的種植技術規程,實行標準化生產;
(四)有良好的質量控制方法,種植的化州柚質量較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的設立,由生產經營者向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應當設立保護標誌,標明生產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及周邊保護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影響化州柚生產環境的建設項目。經批准建設的項目,施工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控制揚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對化州柚生產環境的污染。
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周邊保護距離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管理規範,依法組織制定化州柚種植技術規程,並加強對化州柚種植企業、合作社的指導。
化州柚種植企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更高標準的種植技術規程,並按照種植技術規程進行生產。
第十七條 化州柚種植企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化州柚的生長特點,科學合理使用以有機肥為主體的肥料,優先採用生物防治方法進行病蟲害防治,保證化州柚產品符合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市、化州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化州柚納入古樹名木保護目錄,建立檔案,實行掛牌保護。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化橘紅產品質量地方標準,完善管理規範,推動化橘紅產業高質量發展。
支持、鼓勵化橘紅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生產經營企業制定高於地方標準的化橘紅產品質量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支持和鼓勵化橘紅生產經營者根據產品特點設定不同的等級,推進優質優價,促進化橘紅產品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一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可以向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二十二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在履行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後,可以向化橘紅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申請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
被許可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應當向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並按照相關規定規範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制定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向社會公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申請使用條件以及使用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化橘紅地理標誌等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和運用,鼓勵、支持和推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知名品牌,支持化橘紅行業協會設立專門的品牌推廣中心,促進化橘紅的品牌化經營。
支持和鼓勵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創建品牌,增強化橘紅品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化橘紅加工的技術指導,推進從事化橘紅加工的企業和合作社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生產經營。
支持和鼓勵從事化橘紅加工的企業和合作社加強與化州柚種植戶的合作,採取保價等方式定製種植,加強技術指導,穩定企業產品的數量與質量。
第二十五條 鼓勵從事化橘紅切片加工的生產者開展果肉資源化利用,對化州柚果肉進行深加工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加強化橘紅倉儲物流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鼓勵化橘紅生產經營者與倉儲物流企業合作,提供產地加工包裝、質量檢測、儲存養護與運輸配送等一體化物流服務。
鼓勵化橘紅生產經營者設立化橘紅標準化倉儲,依法探索開展化橘紅期貨與大宗商品貿易。
第二十七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化橘紅產品交易市場,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產銷對接。
鼓勵電子商務平台、展會服務平台開設化橘紅產品線上專區,拓展化橘紅產品貿易渠道。
第二十八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推動化橘紅產業園區建設,積極推動化橘紅生產基地、批發零售交易市場、電子商務和信息平台建設,完善檢驗檢測、倉儲、快遞物流等配套設施建設,推動化橘紅產業集群集聚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化橘紅產業基礎研究投入,搭建化橘紅產業技術合作平台,推進產學研用對接。
鼓勵化橘紅生產經營者研發新型化橘紅產品,推進化橘紅產品多樣化、特色化發展。
鼓勵生產經營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化橘紅產業科技創新合作,對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支持符合條件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化橘紅生產經營企業上市融資。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發有利於化橘紅產業健康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化橘紅政策保險業務的發展。第四章 文化傳承與傳播
第三十條 化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加強對化橘紅歷史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將化橘紅炮製技藝、民俗禮儀、歷史典故等保護對象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化橘紅傳統炮製工藝的保護,弘揚化橘紅中藥文化。
鼓勵化橘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組織開展常態化傳承培訓和技能實踐教學活動,培養傳承人才。
鼓勵化橘紅中藥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傳承人開展授徒、研學、傳藝、交流等傳承傳播活動。
支持符合條件的傳統工藝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符合條件的傳承人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或者傳承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獎勵。
第三十二條 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化橘紅文化旅遊,加強化橘紅文化展示和宣傳推介。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推動“中國化橘紅之鄉”品牌建設,推進化橘紅文化進校園、進社區,規範開展化橘紅文化傳播活動,提升化橘紅中藥文化影響力。
第三十三條 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建設中融入化橘紅歷史文化元素,推動建設化橘紅特色村鎮、主題墟街等,促進化橘紅產業與生態旅遊、歷史文化、健康養生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推動化橘紅與歐洲聯盟地理標誌產品等的經貿合作,鼓勵化橘紅生產經營者積極參與國內外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推進化橘紅文化傳播、套用與發展。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化州柚種植者、化橘紅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種植、採收、生產加工、倉儲、物流、銷售等台賬,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
鼓勵具備信息化條件的種植者、生產經營者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台賬。
第三十六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化橘紅繁育、種植、採收、加工、倉儲、物流和商業貿易的全過程數位化質量管理和質量追溯平台,監督和指導化州柚種植者、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全面落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化橘紅生產經營企業和合作社可以開發本企業和組織的溯源體系平台,提高企業和組織的產品信譽,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七條 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推動化州柚種植者和化橘紅生產經營者使用溯源碼,向社會公開申請溯源碼的流程。
化州柚種植者和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程式向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溯源碼。
第三十八條 市、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質量等級、標準符合性等方面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公開監督檢查情況。
市、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日常監督管理,規範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行為,依法查處地理標誌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化橘紅網際網路領域執法,嚴厲查處化橘紅網路銷售、直播帶貨中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維護化橘紅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化橘紅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市、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年報制度。化橘紅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應當於每年一月份將上一年度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報送化州市市場監督主管部門。
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異常名錄,將違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規定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納入異常名錄。
第四十一條 市、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化橘紅地理標誌的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將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在地理標誌領域的失信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十二條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公告的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和化州柚種植技術規程,對化州柚種苗選育、良種繁育、標準種植等進行指導,加強對農藥、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並組織開展種植技能培訓。
第四十三條 市、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化橘紅產品標識的管理和監督。
化橘紅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標明產品的產地,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四十四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化橘紅質量檢測中心,提升檢測能力和服務質量。
市、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化橘紅的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實施對化橘紅產品的抽查檢驗,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鼓勵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測,滿足化橘紅生產經營者檢測服務需求。
第四十五條 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執法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等工作,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
第四十六條 化橘紅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化橘紅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開展技術成果評價、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牌推介、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活動,推動化橘紅產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對化橘紅質量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保護等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投訴舉報。
市、化州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化橘紅質量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保護等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化橘紅保護和發展工作中,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私自採伐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種質資源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執行化州柚種苗檢驗、檢疫規程,或者經檢驗、檢疫不符合標準仍作為化州柚種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種苗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一萬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建立種植、採收和初級產品生產加工台賬,未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相關信息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化州柚種植企業、合作社和化橘紅生產加工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建立倉儲、物流、銷售等台賬,未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相關信息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分七章五十三條,對化橘紅道地性保護、產業發展、文化傳承與傳播、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明確產品定義
《條例》明確了化橘紅、化州柚的定義。《條例》第二條規定,化橘紅是指以化州柚未成熟或者近成熟的果實為原料,採用特定工藝加工而成的乾燥胎果或者果皮。化州柚是指在國家公告的化橘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種植的一種芸香科常綠喬木。
《條例》對化橘紅保護規劃的編制流程、內容等作出規定。化橘紅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種源、產地、種植、品牌等保護內容,根據產地內的氣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傳承等人文因素,對化橘紅產地實行分區保護,並明確具體保護措施。
最佳化生產基地
在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的設立方面,《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作出明確規定,基地應當設立保護標誌,標明繁育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同時制定和執行種苗生產技術規程,建立產品質量保證制度,對本基地種苗生產、初加工等各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基地生產的種苗,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供應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化州柚優良品種的繁育、示範和推廣,推動依法設立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
在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的設立方面,《條例》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已經形成規模種植,連片種植面積在300畝以上;二具有適宜種植化州柚的含礞石土壤,陽光、水源充足;三有科學的種植技術規程,實行標準化生產;四有良好的質量控制方法,種植的化州柚質量較高;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條例》明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優質化州柚生產基地及周邊保護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影響化州柚生產環境的建設項目。經批准建設的項目,施工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控制揚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對化州柚生產環境的污染。
完善地方標準
《條例》對組織制定化橘紅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作出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化橘紅產品質量地方標準,完善管理規範,推動化橘紅產業高質量發展。
支持、鼓勵化橘紅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生產經營企業制定高於地方標準的化橘紅產品質量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條例》明確,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可以向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符合條件的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可以向化橘紅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申請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辦理。
健全監督管理
《條例》分別規定了生產經營者和地方政府在化橘紅種植到銷售環節中建立台賬和溯源管理的職責。
化州柚種植者、化橘紅生產經營者應建立種植、採收、生產加工、倉儲、物流、銷售等台賬,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鼓勵具備信息化條件的種植者、生產經營者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台賬。
地方政府應建立健全化橘紅繁育、種植、採收、加工、倉儲、物流和商業貿易的全過程數位化質量管理和質量追溯平台,監督和指導化州柚種植者、化橘紅生產經營者全面落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條例》要求,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年報制度。化橘紅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應當於每年一月份將上一年度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報送化州市市場監督主管部門。
強化法律約束
《條例》規定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如私自採伐化州柚良種繁育基地種質資源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指出,未建立種植、採收和初級產品生產加工台賬,未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相關信息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化州柚種植企業、合作社和化橘紅生產加工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