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侗山珍建設和管理通用要求

《苗侗山珍建設和管理通用要求》是2020年05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苗侗山珍建設和管理通用要求
  • 標準編號:T/MDSZ 0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4月29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5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劉桂瓊、吳凱儀、粟正宇、陳建祥、李穗渝、楊名騫、楊夢琪。

起草單位

黔東南州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黔東南州苗侗山珍農產品行業協會、黔東 南州農業科學院、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黔東南州農業農村局、黔東南州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 任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苗侗山珍”通用要求的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環境要求、生產和管理要求、質量安全監管、主體責任、文創包裝、產品追溯、銷售。 本標準適用於“苗侗山珍”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管理和評價。

技術內容

1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1.1 苗侗山珍
依託黔東南州良好的生態環境生產的優質、特色農產品的區域公共品牌。
1.2 苗侗山珍農產品
按照規定要求組織生產或加工,經黔東南州苗侗山珍農產品行業協會認證機構,認證授權使用“苗侗山珍”商標的食用農產品。
4 總體要求
“苗侗山珍”體現貴州省黔東南州農產品的“生態環境良好、全程管理追溯、民族文化傳承”,符合下列要求:
——依託綠水青山,按照環境友好、生態文明的傳統農耕理念,遵從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將現代企業制度引入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推行標準化生產,從源頭 上減少化肥、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保證農產品質量和安全;
——建立農產品從田間到餐桌的優質供應鏈;對基地環境、生產過程、加工貯運等方面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實現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傳承地域特色的民族文化,彰顯區域人文特色。
5 環境要求
5.1 產地環境良好,遠離城區、工礦區、交通主幹線、工業污染源和生活垃圾場等。
5.2 “苗侗山珍”產品種植(養殖)區域和其它區域之間應設定有效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
5.3 種植環境:應符合NY/T 391的規定。
5.4 畜禽養殖環境:應符合NY/T 388的規定。
5.5 淡水養殖環境:應符合NY/T 391的規定。
5.6 加工環境: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6 生產和管理要求
6.1 人員要求
6.1.1 生產經營主體負責人應參加生態農業及農業標準化、食品安全等相關培訓。
6.1.2 參與種植、養殖、採收、加工、貯藏、運輸等人員應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6.2 生產組織和管理
6.2.1 生產經營主體應按照GB/T 20014 要求組織生產,應配備質量負責人。其中:
——綠色食品產品應符合相應綠色食品產品標準要求;
——有機產品應符合 GB/T 19630規定要求;
——地理標誌產品應符合 GB/T 17924 和相應地理標誌產品標準要求。
6.2.2 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和保持種植(養殖)、採收、加工、貯藏、運輸的規範化操作手冊,保留生產加工過程的記錄,應將農事操作內容、農產品檢測信息、食品生產及檢測信息錄入農產品和食品 質量安全追溯系統。
6.2.3 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進出庫記錄和使用台帳:
——食用種植產品:按NY/T 392、NY/T 393、NY/T 394的規定。
——食用畜牧產品:按NY/T 471、NY/T 472、NY/T 473的規定。
——淡水產品:按NY/T 755、NY/T2112的規定。
——加工食品:按GB 14881的規定。
6.3 供應和服務管理
6.3.1 “苗侗山珍”產品的貯藏、運輸應符合 NY/T 1056,配置貯藏、冷鏈運輸交通工具、容器和設備,採用保鮮新技術、新方法,實現農產品生鮮配送。
6.3.2 生產經營主體宜應建立多樣化的行銷模式,應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機制。
7 管理主體責任
統一打造和實施品牌,對品牌的設計、宣傳和使用管理等。
監管主要內容:
——所轄區域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督;
——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
——產地環境監管;
——農業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劑監管;
——基地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
——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追溯;
——建立和完善進入和退出機制。
8 生產主體責任
8.1 應採取科學的過程管理和檢測手段,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履行質量主體責任。
8.2 應與屬地鄉(鎮)政府簽訂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追溯承諾書。
8.3 及經營主體的質量安全承諾和誠信經營納入徵信體系。
8.4 確認其生產、加工的農產品和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時,應實施主動召回並提交主管部門備案。
8.5 應對畜禽糞污、病死畜禽、秸稈、農膜及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實現無害化處理或資源化利用。
8.6 對實施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依法取得許可證,並確保在有效期內實施。
9 文創包裝
9.1 生產的文化內涵
9.1.1 產品的生產應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真實體現地方特色,其生產應能傳承物質和非物質文化的價值精髓。
9.1.2  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9.1.3 具有實力的企業、特色精品XXXX產品生產企業等應積極申請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評定。
9.2 包裝的文化內涵
9.2.1 應在產品的包裝上突出產於黔東南,體現苗侗山珍物產奇趣、農耕樂趣、民族真趣、山水映趣,從而突出“苗侗山珍,妙趣橫生”的區域公用品牌形象。
9.2.2 產品包裝應挖掘地域文化資源,突出產品自身的文化特色。
9.2.3 產品的包裝可在原有的容納、轉移、保護淡水產品的功能基礎上,衍生出宣傳、美化方便等新的多種功能。應講究包裝的顏色、用材、文化視圖、版式規格、形狀等之間的協調,以及這些元素與產品的協調,但要避免過度包裝,提倡綠色包裝。
9.3 包裝材料
9.3.1  產品的包裝材料應符合NY/T 658的規定。不應使用含有鄰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雙酚A類物質的包裝材料。
9.3.2  應根據“苗侗山珍”xxx產品的不同類型、性質、形態和質量特性等,選用符合相關規定的包裝和材料,並使用合理的包裝形式來保證產品的品質。同時有利於產品的運輸,貯存,並保障物流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安全。
9.3.3 包裝和使用應減量化,包裝的體積和重量應限制在最低水平,宜使用可重複使用,可回收利用或生物降解的環保包裝材料、容器及其輔助物。
9.4 標註和標識
9.4.1 標誌
9.4.1.1 產品包裝上應印有“苗侗山珍”商標標誌,其印刷圖案與文字應符合《“苗侗山珍”品牌形象手冊》的規定。
9.4.1.2 產品標籤符合國家法規及GB7718對標籤的規定。
9.4.1.3  “苗侗山珍”產品標註在使用時僅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可變形或變色。
9.4.1.4 產品包裝上應有包裝回收標誌,包裝回收標誌應符合GB/T18455的規定。
9.4.2 標識
9.4.2.1 應包括“苗侗山珍”產品名稱、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具體要求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9.4.2.2 包裝製品銷售時應提供充分的“苗侗山珍”產品信息,包括標籤、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等。
10 產品追溯
10.1 追溯體系
10.1.1 建立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統一編碼、實現一次標註全流程使用。引入 GS1 編碼體系, 建設符合國際規範的追溯體系,實現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
10.1.2 建立追溯信息保存和傳輸制度,根據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要求,錄入生產數據。
10.1.3 生產經營主體應建立農產品和食品生產檔案,根據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溯源平台的要求錄入並 上傳農產品、食品生產過程相關信息,適用時應包括:
——主體概況;
——產地環境;
——投入品採購使用;
——農事操作、生產管理過程;
——上市日期;
——產品檢測信息;
——包裝標識。
10.2 記錄和檔案管理
10.2.1 應建立記錄製度,對種植環境參數實時採集,食用種植產品種植過程中播種、施肥、施藥、採收、包裝、貯藏和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詳細記錄,相關數據應及時錄入管理系統。記錄的內容和數據應 完整、真實,確保對食用種植產品從種植到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
10.2.2 應建立肥料、農藥和食用種植產品包裝材料等相關產品採購索證和進庫查驗記錄、領用出庫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覆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並及時錄入管理系統。
10.2.3 應建立和執行適當的倉儲制度,“苗侗山珍”食用種植產品出入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並保留相應的單據,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10.2.4 應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對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 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10.2.5 應建立檔案的管理制度,對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檔案均為有效版本。
11 銷售
11.1 物聯網銷售
以電商、店商、微商“三商融合”為戰略,可進行線上線下整合行銷。
11.1.1 電商模式
以“苗侗山珍”農集平台為基礎,開設“苗侗山珍”電商店鋪,通過線上銷售網路進行“苗侗山珍” 產品的銷售。
11.1.2 O2O 模式
通過“苗侗山珍”線上平台為消費者提供消費指南、優惠信息、便利服務(預訂、線上支付、地圖 等)和分享平台。在各大景區、民宿、酒店等旅遊人群密集的地方布置“苗侗山珍”旅遊點商品O2O智 能售貨體驗商店提供銷售服務。
11.1.3 微商模式
以“苗侗山珍”農集微商城為基礎,以分銷系統為依託,可與平台式微商進行合作,通過移動互聯 網進行“苗侗山珍”產品的銷售。
11.2 體驗式銷售
11.2.1 專賣銷售
通過專賣店、超市專櫃、社區體驗店等專賣渠道進行食用種植產品的銷售。
11.2.2 農旅結合銷售
在酒店、農家樂、旅遊景點等旅遊地開闢“苗侗山珍”食用種植產品的銷售展示專區,藉助當地旅 遊資源,實現食用種植產品銷售。
11.2.3 綜合體銷售
依託現代農業園區“苗侗山珍”夢工廠項目和旅遊購物中心的建設,集倉儲物流、星創空間、農事體驗、旅遊購物等功能為一體,實現產品的宣傳和銷售。
11.3 資質和設施、設備
11.3.1 銷售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合法證照。
11.3.2 銷售單位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環境設施、安全設施、衛生設施。
11.3.3 銷售單位應配備適合“苗侗山珍”產品貯存的場所,如有需要,還應根據銷售量和銷售品種配 備相配套的冷藏、冷凍櫃等。
11.3.4 稱重設備應定期年檢,保證合格,並貼有合格證明標識。
11.4 銷售服務
11.4.1 進入銷售渠道的“苗侗山珍”產品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應提供“苗侗山珍”產品認證證書和銷售證等證明材料;每批應附有產品檢驗報告並應定期提供型式檢驗報告。
11.4.2 對於散裝或裸裝新鮮食用種植產品,應在銷售場所設立“苗侗山珍”食用種植產品銷售專區或 陳列專櫃,並在顯著位置擺放“苗侗山珍”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
11.4.3 應根據“苗侗山珍”產品標識要求分別在常溫條件下或冷藏、冷凍櫃內銷售;可向消費者提供 “苗侗山珍”產品的保質期、暫存要求和加工方法等。
11.4.4 應建立受理客戶投訴通道,設立投訴電話,受理顧客投訴;當發現生產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其他不適於食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進 行無害化處理,並記錄通知和產品處理情況;同時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妥善解決。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苗侗山珍”認證標誌標準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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