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司法局

芷江侗族自治縣司法局

芷江侗族自治縣司法局於1980年2月成立,行使政府司法行政管理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芷江侗族自治縣司法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
3、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4、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法治創建工作。
5、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管理公證機構;負責全縣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和組織工作。
6、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工作;組織調處跨縣市的民間糾紛,參與全縣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7、指導管理全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8、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法律援助中心
9、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10、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財務、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和國有資產。
11、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工作。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督查督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承辦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統計、機要、保密、收發、文印以及對外接待和協調聯絡工作;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信息調研和司法行政網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訪、應急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和外事工作。負責編制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管理局機關和基層司法所的固定資產、基建經費、司法業務經費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等裝備工作;負責局後勤、保衛工作。
2、法制宣傳教育股(加掛芷江侗族自治縣委法治芷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承擔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幹部職工的學法、用法考試工作。
3、基層工作股(加掛行政審批服務股牌子)
負責本系統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牽頭協調需要送其他科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科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指導全縣司法所建設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指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資格核准初審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其他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4、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股
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罪犯的監管、教育、適應性幫扶和考核獎懲;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團組織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公證律師工作管理股
擬訂全縣公證、律師工作規劃;指導實施公證、律師管理工作的規範;指導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及公證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指導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備案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許可、公證員任職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全縣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和組織工作。
6、政策法規信訪股(加掛司法鑑定工作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清理、編纂等相關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承辦來局機關重大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處罰的聽證與審核工作;受理和審核局機關國家賠償案件;組織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國的涉法涉訴及各類信訪案件的受理和處理工作;擬訂全縣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設立、變更、異動、註銷、年度註冊公告等事項的初審;負責司法鑑定人員的登記、變更、異動和註銷的初審呈報工作;負責本縣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縣司法鑑定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
7、政工室
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職數管理以及幹部調配與錄用、勞資優撫、職稱評聘等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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