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縣公安局

根據《中共花垣縣委花垣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花垣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花委〔2010〕8號)精神,設立花垣縣公安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花垣縣公安局
  • 地點:花垣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執法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警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分析研究全縣的社會治安狀況,領導、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警務工作。
(二)加強全縣公安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全縣公安民警培訓、教育及公安宣傳的計畫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
(三)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實施警務督察;加強對全縣公安民警的監督;發現和查處全縣公安民警違紀案件。
(四)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分析形勢,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及時提供信息和依據。
(五)組織偵破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毒品案件,依法打擊各類犯罪分子,承擔我縣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特種行業、槍枝彈藥、危爆物品進行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各類治安案件。
(七)依法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和大型群體性活動進行管理。
(八)管理縣公安機關110報警指揮系統,處理110報警、民眾求助和監督電話,對緊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緊急情況實施統一指揮調度。
(九)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的治安巡邏防控工作,對全縣社會治安實施動態管理。
(十)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等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全縣範圍內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對全縣保全服務公司、內部保衛組織、保全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對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察和管理。
(十四)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五)受理、審核公民出國境申請;受理、審核境外人員簽證、證件申請;處理國籍事務;收集、處理出入境情報信息;查處出入境違法活動;負責對派出所境外人員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賓館、飯店做好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全縣車輛、駕駛員、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全縣的道路交通秩序。
(十七)組織指導全縣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八)對縣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九)負責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公安裝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二十一)向全縣人民民眾進行安全防範和遵守法律法規、公共秩序的宣傳工作。
(二十二)森林公安分局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實行林業、公安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
(二十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政工室
主管全縣公安政治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警銜日常管理;承辦人民警察錄用審批工作;承辦全縣公安機關優撫工作;承辦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全縣公安宣傳工作和公安隊伍文化建設;負責全縣公安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典型推薦工作。
(二)警務保障室
負責編制和管理全局的經費預算、決算和國有資產;負責全局的基建、安保工作;負責全局的警用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採購、發放與管理;負責制定公安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撥款分配計畫並監督使用情況。
(三)紀委與監察室(加掛警務督察大隊牌子,與審計室合署辦公)
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工作;按照規定承辦、協辦和指導對黨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檢查、審理;承辦和督辦民警違紀案件;受理民眾舉報和民警申訴;依法對公安專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四)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狀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協助領導處置重大事件;起草重要檔案;負責重要會議材料起草及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機要密碼管理工作;負責局保密工作;管理全局檔案;負責公安通信網路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通信保障;負責報警服務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收發運轉及檔案的審批工作;負責協調、指導重大恐怖暴力事(案)件的處置工作。
(五)法制大隊
擬定全縣公安法制與信訪工作總體規劃;研究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辦理行政複議、聽政、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勞動教養呈報工作;負責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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