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達縣財政局

色達縣財政局

色達縣財政局是色達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色達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

色達縣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州、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色達縣財政局
  • 辦公地址:色達縣金馬大道東路1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縣(市)、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全縣性財稅立法規劃建議,負責組織起草財稅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稅政事項。
(三)負責管理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縣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編制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計畫,統一管理政府外債,防範財政風險。
(七)牽頭編制全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縣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縣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款項目的有關業務,參與財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統籌、協調推進全縣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地方金融業規範發展,組建、培育、壯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進縣外金融機構,促進地方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負責縣信用聯社和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六)統籌推進全縣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全縣企業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協調工作。指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併購重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動企業發行各種債券、開展資產證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資除外),推進多渠道直接融資。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十七)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縣機構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監管指標數據和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十八)推動各類金融機構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全縣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地方金融統計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範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十九)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加強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的風險監測與行為監管。
(二十)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加強對相關金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二十一)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
(二十二)統籌對全縣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推進縣、縣協同聯動機制建設,參與、指導全縣金融人才資源培育和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全縣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二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縣與縣(市)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以下政府間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動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督、誰擔責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落實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
(二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提出地方稅收立法建議,負責組織縣稅務局等部門提出授權地方許可權內的地方稅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負責組織起草授權地方許可權內的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並組織審議稅收政策建議,與縣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縣財政局負責在授權範圍內對稅收政策進行解釋,縣稅務局對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並向縣財政局備案。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縣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縣財政局及時共享。
3.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接受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承擔所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4.各類投資基金。縣發展改革局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的標準和規範。縣財政局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會同縣發展改革局及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或參股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縣金融工作局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5.智慧財產權交易。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規範交易的政策。縣金融工作局負責監管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安全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新聞宣傳、交辦督辦、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和史志編纂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負責本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工作,管理和審批機關各項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基建項目立項、基建投資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監督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法規、政策和管理制度。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審核縣級政府採購預算。核准縣級政府採購方式。監督管理縣級政府採購活動。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二)綜合及會計股。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指導縣級政府非稅收入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貫徹落實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票據領購計畫的上報、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及稽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會計人員的考試和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工作。
(三)預算股。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縣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負責縣級部門預算編制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批及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調整及執行工作;承擔財政供養人員工作;承擔全縣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增收支出相關工作;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聯絡事宜;負責全縣指標的管理工作。
(四)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負責編制收支執行分析報表及報告;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制度。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縣級國庫收支業務、國庫資金管理和財政資金調度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工作,承擔預算單位賬戶開設、變更、銷戶等審批工作;負責總預算會計及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年度財政決算編制工作,編制縣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批覆縣級部門決算;負責指導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工作;辦理財政結算事宜;按時報送各類決算報表。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五)行政政法股。負責行政、政法、黨群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指導執行行政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會議費、差旅費、出國(境)費、境內外培訓費等開支標準和定額;參與擬訂公務用車(含執法執勤用車)政策及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相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縣級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中央、省補助地方相關專款。
(六)教科文股。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改革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指導執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七)農業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地災治理、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八)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並規範資產處置行為。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編制國有資本金預算和執行方案。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制定有關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按照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考核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研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承辦縣政府、上級國資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稅政法規股。按照許可權管理全縣稅政事項。執行授權地方許可權內的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執行授權地方許可權內的地方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組織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相關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財政執法責任制度並組織監督檢查。組織財政普法工作。
(十一)財政監督檢查績效管理股。牽頭建立財政監督與績效管理制度機制。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各單位、各鄉(鎮)財務收支執行情況,查處違紀違規行為;負責對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擬訂重點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辦法;負責重大財政政策落實、財經紀律執行等監督檢查工作;執行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和績效管理結果運用機制;負責全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牽頭推進縣級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的編制、審核、批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監控工作;研究制定財政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實施績效信息公開工作;指導鄉(鎮)開展財政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結果通報;推進績效管理信息化工作。負責本部門內部控制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債務金融監管股。執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政府債務規模控制、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債券管理、風險防控、統計分析、考核評價、信息公開和加強政府隱性債務監管等工作。承擔地方債券發行、兌付等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政策與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貫徹執行財政金融互動政策。負責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承擔交通、商貿、糧食和物資儲備、應急、經貿合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促進地方金融業規範發展,促進地方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統籌推進全縣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進行風險監測與行為監管;牽頭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牽頭處置非法集資;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支部按照縣委相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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