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州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審計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劃,並監督執行;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草擬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縣有關部門和鄉鎮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
1.國家、省、州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3.縣級部門、單位及鄉(鎮)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4.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6.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8.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9.縣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負責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綜治維穩、政務公開、外事、新聞宣傳、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承擔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績效考核,承擔重要事項督查督辦。
(二)法規審理股。負責研究擬訂全縣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劃,並監督執行;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局機關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決定;負責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收集匯總各業務股室的審計整改情況,並向縣政府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負責與縣人大協調聯繫有關審計業務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依法行政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部門、單位及鄉(鎮)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負責代理起草審計工作報告。
(四)行政企事業審計股。實施縣委工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群團組織和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組織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級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級相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五)農業與環保審計股。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實施扶貧等農業發展項目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政府投資、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實施縣重大建設項目投資績效與財政運行管理情況審計工作;組織開展重大項目稽查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七)經濟責任審計股。組織對縣級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對鄉
(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支部辦事機構按照縣委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