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
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城區黨委、
人民政府有關民族工作方面的
參謀助手。
(二)組織開展民族
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監督、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分的鑑定工作。協助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參與調查研究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的扶貧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落實相關政策,扶持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五)協同財政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參與其他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承辦相應事務。
(七)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各類民族學校(班)。
(八)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九)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事宜。開展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協助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事宜,辦理有關少數民族的涉外事項。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城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推行使用和社會管理工作;管理城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推行和實驗等各項事務,協調城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社會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城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