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代替GB/T 1876—1989《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與GB/T 11876—1989相比有下列主要技術差異:增加了第3章“術語和定義”;增加了“操舵靈敏度”的要求;增加了“液壓油溫過高”和“液壓油濾油器壓力差過大”的報警功能;增加了交流冷態絕緣電阻值“不小於20 MΩ”的規定;增加了電源瞬態變化和電源故障的要求和試驗方法;“無線電干擾”改稱為“電磁兼容性”,相應的引用標準、要求和試驗方法也作出了修改;開敞甲板的環境溫度由原來“—25℃~+60℃”修改為“—25℃~+70℃”;環境試驗改按GB/T 2423規定的方法進行。
基本介紹
- 書名: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07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29508
- 外文名: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ollow-up Pilot of Ship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9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編輯推薦,
內容簡介
《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提出。《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由全國海洋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航海儀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起草單位:廣州航海儀器廠。《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主要起草人:關妙英、湯思遙。《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於1984年2月首次發布。1989年12月第一次修訂。
文摘
著作權頁:
插圖:
4.5.1.2 用於內河船舶的操舵儀應設定應急油泵起動裝置。
4.5.2 操舵控制系統
操舵儀應設定兩套獨立的控制系統(除操舵手輪或手柄外),且每套系統均能在駕駛室控制。當一套系統發生故障時,應能在3 s內轉入另一系統工作。
4.5.3 操舵控制裝置
4.5.3.1 在駕駛室和舵機艙等部位操舵儀應設定操舵控制裝置。該裝置應滿足:
a)舵機艙應有能選擇操舵控制裝置投人運行的措施,並有明顯的標記;
b)應有防止同時操舵的措施;
c)操舵方向應一致。
4.5.3.2 當主電源中斷後再接通時,操舵儀應能自動恢復工作。
4.5.4 操舵方式
操舵儀應有“隨動”和“手動”兩種操舵方式,並應有相應的文字顯示。操舵方式轉換時間應不超過3 s。
4.5.5 報警裝置
4.5.5.1 當操舵儀收到下列信號之一時應能發出聲、光報警:
a)操舵裝置動力設備的供電故障;
b)舵機電路或電動機斷相及過載;
c)操舵裝置液壓油櫃油位過低;
d)液壓油溫過高;
e)當安裝濾油器時,液壓油濾油器壓力差過大。
4.5.5.2 報警裝置由單獨電源供電,並應有相應指示。
4.5.5.3 報警裝置應具有消音功能和自檢功能,且消音後應不影響下一次報警。
4.5.5.4 紅色報警燈信號在故障排除之前不應熄滅。
4.5.5.5 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駕駛室的主儀上或主儀附近。
4.6 絕緣電阻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操舵儀各儀器的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交流迴路(≥65 V):
——冷態時不小於20 MΩ;
——熱態時不小於10 MΩ;
——濕熱下不小於2 MΩ。
b)直流迴路(≤65 V):
——冷態時不小於5 MΩ;
——熱態時不小於1 MΩ;
——濕熱下不小於1 MΩ。
4.7 介電強度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操舵儀各儀器應具有下列介電強度:
a)額定電壓不大於65 V,耐受電壓500 V;
b)額定電壓大於65 V,小於(或等於)250 V,耐受電壓為1500 V;
c)額定電壓大於250 V,小於(或等於)500 V,耐受電壓為2000 V。
額定電壓頻率為45 Hz~62 Hz,歷時1 mim,應無擊穿或閃爍現象。耐受電壓後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 MΩ。
4.8 電源
4.8.1 操舵儀在下列電壓和頻率波動的情況下應能正常工作:
a)交流電源供電:額定電壓的±10%,額定頻率的±5%;
b)直流電源供電:額定電壓的±10%;
c)蓄電池供電:
當蓄電池充電時,連線在蓄電池上的儀器,額定電壓的—25%~+30%;
當蓄電池充電時,不連線在蓄電池上的儀器,額定電壓的—25%~+20%。
4.8.2 交流電源供電時,操舵儀應能承受額定電壓的+20%或—20%、恢復時間1.5 s的電壓瞬態變化和額定頻率的+10%或—10%、恢復時間5 s的頻率瞬態變化。
4.8.3 直流電源供電時,操舵儀應能承受在額定電壓的+20%和—20%(恢復時間3 s)的瞬態變化。
4.8.4 操舵儀在工作情況下,突然斷電時,設備不應損壞。恢復供電後,操舵儀應能自行恢復工作。
4.9 環境適應性
4.9.1 高低溫
操舵儀在艙室內—15℃~+55℃和在開敞甲板上—25℃~+70℃的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不應出現塗層龜裂、脫落或零件變形等缺陷,其絕緣電阻應符合4.7要求。
4.9.2 濕熱
操舵儀在高溫(40±2)℃,相對濕度不低於95%和常溫(25±3)℃,相對濕度45%~75%的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其絕緣電阻應符合4.7要求。
4.9.3 傾斜和搖擺
操舵儀在橫傾22.5°,縱傾10°;橫搖30°,周期10 s,縱搖10°,周期7 s的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9.4 振動
操舵儀在頻率1 Hz~150 Hz,最大加速度為20 m/s2的三向振動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無機械損傷,接觸不良和緊固件鬆動等現象。
4.9.5 黴菌
操舵儀的絕緣零部件和油漆件防霉能力在GB/T 2423.16—1999中規定的方法2和28 d的條件下,應不低於2級要求。
4.9.6 鹽霧
操舵儀的塗、鍍零件的防鹽霧能力應能承受GB/T 2423.17規定的鹽霧條件48 h,而無明顯鏽蝕和鍍層脫落等現象。
4.10 外殼防護
安裝在駕駛室、舵機艙內的操舵儀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 22;安裝在開敞甲板上的操舵儀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 56。
4.11 噪聲
操舵儀及其設備工作時的噪聲A聲功率級應不大於65 dB。
插圖:
4.5.1.2 用於內河船舶的操舵儀應設定應急油泵起動裝置。
4.5.2 操舵控制系統
操舵儀應設定兩套獨立的控制系統(除操舵手輪或手柄外),且每套系統均能在駕駛室控制。當一套系統發生故障時,應能在3 s內轉入另一系統工作。
4.5.3 操舵控制裝置
4.5.3.1 在駕駛室和舵機艙等部位操舵儀應設定操舵控制裝置。該裝置應滿足:
a)舵機艙應有能選擇操舵控制裝置投人運行的措施,並有明顯的標記;
b)應有防止同時操舵的措施;
c)操舵方向應一致。
4.5.3.2 當主電源中斷後再接通時,操舵儀應能自動恢復工作。
4.5.4 操舵方式
操舵儀應有“隨動”和“手動”兩種操舵方式,並應有相應的文字顯示。操舵方式轉換時間應不超過3 s。
4.5.5 報警裝置
4.5.5.1 當操舵儀收到下列信號之一時應能發出聲、光報警:
a)操舵裝置動力設備的供電故障;
b)舵機電路或電動機斷相及過載;
c)操舵裝置液壓油櫃油位過低;
d)液壓油溫過高;
e)當安裝濾油器時,液壓油濾油器壓力差過大。
4.5.5.2 報警裝置由單獨電源供電,並應有相應指示。
4.5.5.3 報警裝置應具有消音功能和自檢功能,且消音後應不影響下一次報警。
4.5.5.4 紅色報警燈信號在故障排除之前不應熄滅。
4.5.5.5 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駕駛室的主儀上或主儀附近。
4.6 絕緣電阻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操舵儀各儀器的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交流迴路(≥65 V):
——冷態時不小於20 MΩ;
——熱態時不小於10 MΩ;
——濕熱下不小於2 MΩ。
b)直流迴路(≤65 V):
——冷態時不小於5 MΩ;
——熱態時不小於1 MΩ;
——濕熱下不小於1 MΩ。
4.7 介電強度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操舵儀各儀器應具有下列介電強度:
a)額定電壓不大於65 V,耐受電壓500 V;
b)額定電壓大於65 V,小於(或等於)250 V,耐受電壓為1500 V;
c)額定電壓大於250 V,小於(或等於)500 V,耐受電壓為2000 V。
額定電壓頻率為45 Hz~62 Hz,歷時1 mim,應無擊穿或閃爍現象。耐受電壓後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 MΩ。
4.8 電源
4.8.1 操舵儀在下列電壓和頻率波動的情況下應能正常工作:
a)交流電源供電:額定電壓的±10%,額定頻率的±5%;
b)直流電源供電:額定電壓的±10%;
c)蓄電池供電:
當蓄電池充電時,連線在蓄電池上的儀器,額定電壓的—25%~+30%;
當蓄電池充電時,不連線在蓄電池上的儀器,額定電壓的—25%~+20%。
4.8.2 交流電源供電時,操舵儀應能承受額定電壓的+20%或—20%、恢復時間1.5 s的電壓瞬態變化和額定頻率的+10%或—10%、恢復時間5 s的頻率瞬態變化。
4.8.3 直流電源供電時,操舵儀應能承受在額定電壓的+20%和—20%(恢復時間3 s)的瞬態變化。
4.8.4 操舵儀在工作情況下,突然斷電時,設備不應損壞。恢復供電後,操舵儀應能自行恢復工作。
4.9 環境適應性
4.9.1 高低溫
操舵儀在艙室內—15℃~+55℃和在開敞甲板上—25℃~+70℃的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不應出現塗層龜裂、脫落或零件變形等缺陷,其絕緣電阻應符合4.7要求。
4.9.2 濕熱
操舵儀在高溫(40±2)℃,相對濕度不低於95%和常溫(25±3)℃,相對濕度45%~75%的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其絕緣電阻應符合4.7要求。
4.9.3 傾斜和搖擺
操舵儀在橫傾22.5°,縱傾10°;橫搖30°,周期10 s,縱搖10°,周期7 s的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9.4 振動
操舵儀在頻率1 Hz~150 Hz,最大加速度為20 m/s2的三向振動環境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無機械損傷,接觸不良和緊固件鬆動等現象。
4.9.5 黴菌
操舵儀的絕緣零部件和油漆件防霉能力在GB/T 2423.16—1999中規定的方法2和28 d的條件下,應不低於2級要求。
4.9.6 鹽霧
操舵儀的塗、鍍零件的防鹽霧能力應能承受GB/T 2423.17規定的鹽霧條件48 h,而無明顯鏽蝕和鍍層脫落等現象。
4.10 外殼防護
安裝在駕駛室、舵機艙內的操舵儀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 22;安裝在開敞甲板上的操舵儀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 56。
4.11 噪聲
操舵儀及其設備工作時的噪聲A聲功率級應不大於65 dB。
編輯推薦
《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提出。《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由全國海洋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航海儀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起草單位:廣州航海儀器廠。《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主要起草人:關妙英、湯思遙。《船用隨動操舵儀通用技術條件(GB/T 11876-2007)》於1984年2月首次發布。1989年12月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