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計畫,組織、指導、督促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
3、組織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本市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及海島保護的執法監督工作;
5、負責漁港漁船安全執法檢查,配合漁業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組織開展海上搶險救災工作;
6、負責本市範圍內漁業資源和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重要水生植物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
7、負責水產養殖、水產種苗及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8、負責漁業無線電通信及漁船修造業的監督檢查;
9、保護漁業水域環境,依法調查處理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案件;
10、參與監督檢查對外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上級部門調查處理漁業涉外案件工作;
11、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